第四段 成圣(六至八章)



 〖 壹 受浸与同钉的意义(六1--14)

  罗马书六章至八章的主题虽然是讲成圣,但我们不要把成圣与称义看作绝不相同的两回事。虽然称义与成圣在真理的理论上是有分别的,但从信徒的属灵经历上来说,并非在时间上有很长间隔的两种经验。一般人以为称义之后才成圣。其实「成圣」是跟称义同时开始,却又延续下去的属灵经历,就如本书所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六22)。保罗又称哥林多一切信徒为「在基督耶稣里成圣蒙召作圣徒的」(林前一2)。

  可见保罗有时把得救的经历与成圣混称,我们在什么时候成圣并在罪里得释放?在得永生的时候。什么人才是成圣的人?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每一个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吗?不是已经被宝血洗净了吗?难道得救时只得一半洗净,成圣的时候再得其余的洗净?没有完全被洗净了吗?没有完全被洗净的人能得救?神能称一个不完全洁净的人为义吗?一个已经完全洁净了的人还没有成圣吗?林前一章三十节说:「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能、公义、圣洁、救赎。」我们因此得救,也因此成圣,所以我们一信耶稣得救,也就在基督里成圣了。不是行为很好之后才成圣,乃是在进入基督里的时候成圣;所以成圣其实是在得救的时候就得着的。不过这不是说称义就是成圣,否则用不着有「成圣」这个名词。但称义仅指我们在神前的地位被算为义,成圣却不只是地位的,还包括生活方面的经历。地位是一次得着的,生活却是一生继续的。称义是入门,成圣是道路。我们不是为着求成圣,所以要过一个成圣的生活;乃是已经成全了,所以要过成圣的生活。

  上一段论称义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稣基督的「血」,本段论成圣之道,所注重的是与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们在神前白白称义的根据,我们不是因为现在比以前好一点而称义,也不是因为良心没有指控我们而称义;我们被称义完全不是根据自己或别人对我们的评论如何而定(参林前四4),乃是根据主耶稣基督的血,神以耶稣基督的血为满足,便称一切信祂流血功劳之人为义。所以我们称义完全是在乎耶稣的血够不够满足神的要求,信赖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称义了。但我们怎样过一个成圣的生活呢?要与主同死同复活,这是成圣生活的根基,也就是这里所要讨论的主要信息。



  一.受浸(六1--5)

  受浸(洗)是表明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死同复活了;所以保罗在讲论信徒如何过成圣生活的时候,首先用受浸的意义作为例解。

  「这样,怎样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断乎不可......」(六1--2上)

  本节是连续上文的论题作进一步阐释的,既然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亚当不如基督,「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继续犯罪,好叫主的恩典显多?(或说我们可否仍然犯罪,好显明神是乐意饶恕人的呢?)「断乎不可」。因为所谓「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不过是说明主耶稣救赎之功劳如何超过人的过犯,足够抵消我们的过犯有余而已,却绝不是说蒙恩的人可以靠着祂的恩典放纵私欲。

  另一方面,我们称义,既不在乎行为,为什么又说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呢?第二节下半说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六2下)

  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钦定本作 dead to sin。 N.A.S.作 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罚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为罪作什么了,不再听凭罪的驱使而为罪效劳了。

  注意从本章开始,特别多用单数的罪字,不像上文屡次用复数的罪,以证明人的罪的众多。并且在本书六至八章中这单数的罪 hamartia 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错误的作为,但在这几章中,「罪」却被用作一种会驱使人支配人去作不当作之事的一种性质。它有一种经常运行在我们里面的倾向叫我们去犯罪,自从亚当犯罪以后,这种倾向于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的生命(就是原罪)。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六3)

  使徒保罗根据浸礼之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以说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则浸礼的仪式所表明的意义是什么?


  1.归入耶稣的死(六3)

  虽然我们自己没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而死,我们因信「归入基督耶稣的人」,也就归入祂的死里而算为死了。

  有一种游戏把参加的人分作两队,中间划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离,两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划的界限内设法用手碰到对方的身体,一碰到了,那个人就得归入胜利的一方,算为他们的人,直到把对方其余的人都并过来。这种游戏的名字叫做「永不失败」。因为无论谁一被人碰到身体,他就失败,但他一失败就立刻归入胜利的一方,成为胜方的人。

  我们归入基督的死也是这样,我们原本是在掌死权的魔鬼手下,但一经基督钉痕的手摸着我们,我们就立刻归入祂的胜利里,成为那一边的人。这样,我们这已经归入主一边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边,仍在罪中活着呢?「断乎不可」。


  2.表明与主一同埋葬(六4)

 「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六4上)

  「埋葬」是证明了死的实在,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在神那一边,因我们已经死了,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在我们这一边,也因为已经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着,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


  3.表明与主同复活(六4下)

  「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六4下)

  同死同埋只是消极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复活则是积极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实际上,我们因信得救的经验,就是灵命从死里复活的经验。

  我们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呢?在祂的新生命里活着,就自然地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就如一个生活在中国的中国人,不必去设法使自己像一个中国人,他的一举一动,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个中国人。


  4.表明与主联合(六5)

  「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六5)

  「形状」原文 homoiomati,在本书五章十四节译作「预象」,腓二章七节译作「形象」,注意本节之「形状」与上节的「样式」互相映照,说明我们所以能有新生的样式,是因为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

  「联合」,原文 sumphutoi 是「种在一起」,或「长在一起」的意思,英文钦定本译作planted together。我们所以和祂一同复活,因为我们已和祂的生命联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们和祂已经变成是「同根生」的了。



  二.同钉与同活(六6--11)

  这一小段的论题,与上文一至五节其实是相同的,不过上文使徒保罗是以受浸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作为例解,来说明与主同死同复活之真理,本段却作正面的讲解,所以有些话是类似的,可说是一种不同方式之重复。

  例如:六章六至七节的话和二至三节的话,在意义上是相似的,都是论到我们既在罪上死了,脱离了罪,就不可犯罪。六章八节与四节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论到与主同复活的经历。六章十一节与六章五节的意思也是一样的相似。

  所以这两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讲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义上却互相补充。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六6)

  在此告诉我们怎样脱离了罪,不作罪的奴仆,这不是凭我们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在十字架上。注意本节中的:

  A.「旧人」:指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旧生命(或称肉体、我----加二20,五24),就是亚当里的一切旧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体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时候,不但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也将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这似乎使人觉得有些抽象,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还未生出来,祂怎么把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其实这就和得救的经历一样,我们怎么得赦罪?主耶稣不也是早在我们生出来之前,已经为我们的罪死了吗?但我们今天信的时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劳便发生在我们身上。照样,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经成功了的,当我们信的时候,也就成为我们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主耶稣为我们的罪死,是救我们脱离罪刑,主耶稣把我们的旧人和祂一同钉死,却是为救我们脱离罪的权势。

  这里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样。我们因为在亚当里而成为罪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十五22)。我们怎样在亚当犯罪时成了罪人,照样也在基督被钉死时也钉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总括一切的,祂的复活也是总括一切的。正如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亚伯拉罕身中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来七4--10),因为亚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绝不是一种理论,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实,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赎工作之内的。

   B.「罪身」:指喜欢犯罪之身体。「罪身灭绝」N.A.S.译作 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吕振中译本译作「使罪的身体,无能为力」。新旧库译本却把「灭绝」译作「失效」。该字原文字根 katargeoo 是废弃无效之意。在弗二章十五节及本书三章三节译作「废掉」,提后一章十节译作「废去」,路十三章第七节译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一章廿八节译作「无有的」。由此看来,使徒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肉身消灭,乃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驱使身体去犯罪。换言之,身体不再作「罪」的工具与奴仆了。

   C.「罪」:是单数式的,上文我们已提到六、七章中多次将罪当作「人格化」的用法。这里说「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会叫人作它的奴仆,其实际意义就是它会控制人、奴役人。

  人类从亚当犯罪之后,就有犯罪的律在我们身体中。本书第七章「肢体的律」其实就是这里所说的「罪」。当我们还活着的时候,这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们犯罪。主耶稣怎样救我们脱离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仆呢?在我们还在肉身活着的时候,怎能不受这罪的倾向支配?祂把那个主宰我们身体的旧人(自我)钉死在十字架上。罪,肢体中的律,犯罪的倾向,虽然仍在我们身上,但身子的旧主人已经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这新主人不在罪的权势之下,祂不会听凭「罪」的要求,让身子去作罪的工具。这就是说我们这个身体不再由旧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么时候我们确信基督已经把旧人钉死,就必然确信祂让新生命主宰我们。

  注意,在此所讲的不是指将来,是指已经成功的事实,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过,我们若还不承认基督已经成功的事实,不信旧人已与主同钉死,我们就还不会真实地让基督在我生命中作主作王,我们就必定还是无知的容许「罪」在我们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们必须确信「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然后「旧我」对我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张,「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旧我的主权,而使我们的身体服从圣灵的要求,不顺从「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经历来说,我们什么时候确信我们的罪已经在基督钉十架时受了刑罚,什么时候我们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们怀疑我们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罚里面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六7)

  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罪的私欲、刑罚和它的权势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虽然在我们身体上,还有肢体的律,但是那主宰身体的「我」既已死了,「罪」就无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什么。但我们必须继续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借着信心与基督同死,旧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们身上才没有权势。我们几时不站在死的地位上,还看旧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复它在我们身上的势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们里面受压制了。

  中日战争的时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顶替。某人的替身已战死,第二次再遇征兵,他宣告某人已战死,于是他不再在征兵条例的权力之下。但什么时候他否认他已战死,征兵法例便立即对他生效。

  旧约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设了六座逃城。凡误杀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报血仇的前来追杀,但住逃城的人若离开逃城,报血仇的人就可以杀他(书廿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预表,我们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们身上就失去权势。反之,我们若活在旧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权势之下。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六8--9)

  这意思就是我们若因信经历了旧人与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经历与祂同活了。同死只不过是消极地不作罪奴,不受旧我的主宰;同活却是积极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义的奴仆。

  第九节是解释为什么我们若与基督同死,就必信与祂同活;因为「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里面。祂既复活,证明死对祂不再有权力,也就是说祂为罪所受的刑罚已经罚够了,不能再留祂在死里面了。若基督为我们死了却没有复活,那么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死就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有份于神的生命,也就没有「新人」可以取代「旧人」作我们的主宰。但基督既复活了,证明祂已胜过死的权力。这样我们既在祂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里有份于祂的生命。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六10)

  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就终结了罪的权势;向神却永远活着,永不再有什么因素使祂与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远与神合一地活着。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六11)

  既然基督是这样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远活着,我们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复活。所以,我们就当在实际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经死了的,不必再听从它的要求,也无权作主答应它的要求;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是已经在基督里新生了的,是已经有了新主人的,是应当且能够顺从新生命而活的。



  三.奉献自己(六12--14)

  这几节是根据上文的讨论作出的结论,这结论就是我们应当把自己献给神,才能真正过着与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1.不让罪作主(六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六12)

  要把自己献给神之先,应当在消极方面不容罪在我们身子上作王,不要让罪在我们身上掌权,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死,既然基督已经复活,既然我们有份于基督的新生命,我们的身子已由新人作王,所以不当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们身上已无合法的权利要求我们作什么。注意:「不要容」表示我们可以自己来决定要不要,虽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实来说,已经把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按法理上说它是已经死了的,但我们仍有选择的自由,我们可以借着信,承认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让基督掌权;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经与主同钉,而自己活着,又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顺从私欲。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体。如果我们不看旧人已经死了,不承认基督死时已经把旧人同钉死,那么「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们自认旧人未死而运用它的权势,使我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即顺从身体上各种超越常轨的要求(私欲原文是多数式的)。而新生命在我们身上那种要顺从圣灵的要求,便被压制得无能为力了。


  2.要献上自己将肢体作义的器具(六13)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

  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们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赎,向罪已经死了,已经脱离了罪的辖制----脱离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劝勉是一种很自然的情理。既然与主同死,当然不把肢体献给罪;既然与主同活,当然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了。

  注意,使徒要我们怎样将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不是将旧造的献给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将新造的----从死里复活的----献给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远不适合作洗脸盆一样,神所能用作义的器具的,是在基督里新生的生命。「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另一个意思是要像一个已经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来事奉神。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我们绝不再对他有什么希望和要求。我们也当存同样的态度,不再希望那个旧我能为主作什么,乃要善于培养新的生命长大,可以作为义的工具。

  3.小结(六14)

  「罪必不能成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

  十二节所称「不要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与本节「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意义相同,只不过换一种讲法罢了。十二节是劝告,本节则是断言。如果信徒拣选神,不容罪作王的话,使徒就断定:「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为什么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胜过罪,结果反而更在公义的律法下显出人对罪的无能。这就如比武的双方,实力悬殊。若他们还没有比过武,实力如何悬殊,还不明显,一经比武之后,败的一方便弱态毕露,无可掩饰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胜罪,乃是靠主的拯救胜过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主已经胜过罪恶和死亡了!既然这样,我们就当按着恩典之下的原则生活为人了。



  问题讨论

  称义与成圣有什么不同?受浸的意义表明什么?比较一至五节与六至十一节的信息之异同。

  「旧人」、「罪身」、与「罪」有什么分别?

  信徒与基督同钉死是将来的经历,还是已成的事实?怎样应用在生活上?




  贰 罪奴与义奴(六15--23)

  一.两种奴仆的定义(六15--18)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六15)

  试将本节与本章第一与第二节首句比较,就可见两节经文在意义上是很接近的,并且这两节很明显地把本章分为两段,而各成为分段中的小引。这两处经文是保罗自己提出的两个问题,上文保罗已经回答了他自己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既因信称义,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断乎不可;因为找们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此,保罗开始提出第二个问题,并加以回答:「......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回答也是「断乎不可。」为什么「不可」,因我们如今虽不作罪的奴仆,却作义的奴仆,所以十六节开始就提到两种奴仆。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么?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六16)

  使徒先为「奴仆」下一个定义,就是「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虽然世人不承认自己是罪的奴仆,但他们却在不断地顺从罪,所以世人虽否认自己是罪奴,事实上却是罪奴。若不作罪的奴仆,就当不顺从罪,而顺从神的道,「作顺命的奴仆」。顺从罪的结果是死,作「顺命之奴仆」的结果是「成义」,这是两种奴仆的意义。

  「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六17--18)

  十七节说出我们从前当然地作了「罪的奴仆」,十八节则说明我们如今也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

  使徒保罗并不把任何人列为例外,他是一概而论,一切信徒未得救之前都是罪奴,得救之后都是作义奴。

  世上一切的人,总是作奴仆的,不是作义的奴仆,就是作罪的奴仆。现今信徒既然领受了「所传给你们的道理」,就是义的奴仆了。从前因为顺从罪,所以当然是罪奴。如今则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因为已经顺从了使徒所传的真道----人会成为基督徒,起码顺从了十字架救赎之道。



  二.劝告(六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六19)

 本段的劝告实际上是把十三节的教训加以发挥,更详细的指明为什么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为什么保罗说因他们「肉体的软弱」所以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说话?这「肉体的软弱」其实就是指因他们对属灵的事难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讲解。

  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三.罪奴与义奴的结局(六20--23)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六20--21)

  这两节论作罪奴之结局是:

  A.不被义约束,即良心对神公义的要求毫无感觉。
  B.所行的是羞耻的事。「现今所看为羞耻......」表示当时却不以为耻。
  C.灵性的死,并要进入永死。使徒是在讲述信徒自己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还活着,在此所称的「死」,当然是指灵性的死,及将来的永死。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六22)

  作罪奴仆的结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仆」的结局怎样呢?那结局是:有成圣的果子。注意不是先有了成圣的果子才是神的奴仆,乃是作了神的奴仆之后,就有成圣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多种果子,乃是一个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 karpon 是单数式)。所有从罪里得释放的人就当然的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永生,这「永生」就是成圣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领受永远之生命而有的各种圣洁的果子和品德。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唯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六23)

  本节是全段总结。

  作罪奴仆的结局是死,作神奴仆的结局是得着永生。罪是按工价给人报酬,结果因人不能作什么善工,反而只会犯罪,便按着神的公义得着他们当得的工价就是死;但却在「工价」之外给人预备了恩赐,于是信的人便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永生。这样我们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岂能仍作罪的奴仆,不将肢体献给义而作义的器具么?



  问题讨论

  比较十五节与一、二节。留心它们在意义上是否接近?

  使徒怎样给「奴仆」下定义?我们是怎么成为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的呢?要怎样作义

的奴仆?作罪的奴仆和义的奴仆有什么不同的结局?




  叁 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七1--6)

  本书给我们看见四种人:

  A.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他们没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审判,却有神所赐给他们的良心,神要按他们是非之心审判他们。

   B.有律法却没有生命的犹太人。他们误解了神赐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显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们拘守律法,反而弃绝了神所打发来的救赎主,结果,他们虽有律法却没有信心领受生命。

   C.有了生命却不知道继续靠恩典,想凭守律法达到完全的人。他们像一个已经自由的人,却甘心去作律法的奴仆,不会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与福乐。

   D.靠恩典放纵私欲的人。他们以为既然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纵私欲了。其实他们完全误解恩典的意义。「恩典」使我们从罪里得释放,却把我们放在爱的律法底下,它虽然叫我们不再作不义的器具,却叫我们将自己献上作「顺命的奴仆」。

  保罗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后两种人,向他们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说是六章十四节详细批注,说明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但六章所讲解的是六章十四节的上半:「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本段所讲解的,是六章十四节的下半:「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章说明我们已经从罪里得释放,本段说明我们已经从律法下得释放。从罪里得释放,是我们得救的经历,但这还不够讨神喜悦,因我们可能仍在肉体的捆绑里,还得认识肉体的软弱,知道我们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晓得如何不靠肉体而专一信靠神来讨祂喜悦。



  一.女人与丈夫的例解(七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么?」(七1)

本段的劝告实际上是把十三节的教训加以发挥,更详细的指明为什么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为什么保罗说因他们「肉体的软弱」所以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说话?这「肉体的软弱」其实就是指因他们对属灵的事难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讲解。

  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二.劝告(六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六19)

 本段的劝告实际上是把十三节的教训加以发挥,更详细的指明为什么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为什么保罗说因他们「肉体的软弱」所以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说话?这「肉体的软弱」其实就是指因他们对属灵的事难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讲解。

  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三.罪奴与义奴的结局(六20--23)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六20--21)

  这两节论作罪奴之结局是:

  A.不被义约束,即良心对神公义的要求毫无感觉。

   B.所行的是羞耻的事。「现今所看为羞耻......」表示当时却不以为耻。

   C.灵性的死,并要进入永死。使徒是在讲述信徒自己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还活着,在此所称的「死」,当然是指灵性的死,及将来的永死。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六22)

  作罪奴仆的结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仆」的结局怎样呢?那结局是:有成圣的果子。注意不是先有了成圣的果子才是神的奴仆,乃是作了神的奴仆之后,就有成圣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多种果子,乃是一个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 karpon 是单数式)。所有从罪里得释放的人就当然的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永生,这「永生」就是成圣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领受永远之生命而有的各种圣洁的果子和品德。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唯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六23)

  本节是全段总结。

  作罪奴仆的结局是死,作神奴仆的结局是得着永生。罪是按工价给人报酬,结果因人不能作什么善工,反而只会犯罪,便按着神的公义得着他们当得的工价就是死;但却在「工价」之外给人预备了恩赐,于是信的人便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永生。这样我们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岂能仍作罪的奴仆,不将肢体献给义而作义的器具么?



  问题讨论

  比较十五节与一、二节。留心它们在意义上是否接近?

  使徒怎样给「奴仆」下定义?我们是怎么成为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的呢?要怎样作义的奴仆?作罪的奴仆和义的奴仆有什么不同的结局?




  肆 律法对罪的功用(七7--13)

  上一段所讨论的,是律法与信徒的关系,这一段却是讨论律法与罪的关系。律法的功用在乎显明罪,这在罗马书第三章已经提到的;但第三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辩明因信称义之道,本章却是要指明信徒对罪与律法的无能为力。



  一.律法是使人知罪(七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七7)

  比较三章二十节:「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见本节在意义上与三章二十节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样而已。在第三章中,保罗告诉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凭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诉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不能凭守律法得神喜悦;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样不能靠着过圣洁生活。律法对于没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对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无所能。

  「这样......律法是罪么?」本句承接上文的论题。上文第五节提到肉体的恶欲因律法反而挑动起来,那么岂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恶欲挑动了吗?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然」。人的恶欲,并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如果我们想靠守律法过成圣生活,我们就反而觉得仿佛是律法挑起我们的恶欲;但如果我们按神赐律法的目的来了解律法的功用,就会知会道并非律法有罪,乃是我们自己有罪,但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是律法叫我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贪心」在我里面,但我并不觉得、也不认识我自己有贪心;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却一而再起贪心,于是我才知有贪心,所以说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二.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七8--9)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七8--9)

  注意,在第六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引诱」和「杀死」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律」。这「罪」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不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三.罪藉律法「引诱」我(七10--11)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七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借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行,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目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引诱」原文 exeepatees 是「欺骗了」的意思,英文钦定及 N.A.S.都译作 deceived,意即罪欺骗我去守诫命,而藉诫命「杀」了我。



  四.律法是圣洁良善的(七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

  本节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该诿过于神,也不能归罪于律法,因为从上文的讨论已经证明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律法,并没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图,或任何不清楚的动机;而且律法是公义的,它定一切罪为罪,并不理会犯罪的人是谁,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把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



  五.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七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七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这就显出罪真是恶极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还叫我们知道那个犯罪的生命可恶到极点。我们知道自己的罪的结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们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到极点的结果,就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去过成圣生活,而寻求在基督的新造里,胜过肉体的恶欲了。



  问题讨论

  本章七节论律法使人知罪与三章二十节有什么不同?罪怎么会因律法显得活跃?又借着律法「引诱」我们?试按本段经文总结律法对罪的功用。




  伍 两个律的交战(七14--25)

  本段论到两个律的交战,是保罗得救前的经历还是得救后的经历,解经家的意见不一致,或以为指保罗得救前,或以为指得救后;因为按十四至二十节很像是描写他未得救之前的经历,但若按廿一至廿五节却比较像是描写得救之后的经历,特别是廿二节提到「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廿五节提到「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没有得救的人根本没里面的生命,也根本不会顺服神。其实保罗所讲的,包括未得救之前与得救之后的经历,正如本段经文所已显示出来的,这些描写与基督徒实际经历相合。因为不论信主之前或之后,我们都有类似那种「立志为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的交战。保罗既在上文辩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顺着生命圣灵的律法活。在这里保罗就叙述他自己怎样从经历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悦,和怎样认识他肉体的无能。保罗的叙述分四层:



  一.我是已经卖给罪了(七14--17)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七14)

  本节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罗是在描写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属乎灵的」,意即律法是属圣灵的启示而来的,是属乎神的灵感而有的,它绝不是人的发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标准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肉体和灵,罪与律法,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距离。属肉体的人,怎能希望借着遵守属乎灵的律法得神的喜悦呢?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怎能摆脱罪的压制,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这是绝望的叹息。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七15)

  怎知道我已经卖给罪呢?本节是继续指明上节所称「我是已经卖给罪」的证据。这证据就是: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五16--17)

  为什么「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呢?因为,这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该作的。我的良心见证了律法所说的「不」是对的,并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里,是我自己无力胜罪,而落在律法公义的审判里,因为连我自己本来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说的去行;但岂知我却受制于另一种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这意思是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作的。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二.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七18--20)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七18)

在此所说的「我里头」和「我肉体之中」,都是指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这是保罗宝贵的经历。他不但认识到他不能凭行善得救,他也认识到在他的旧造里根本没有良善。「肉体」是根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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