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神救赎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为人预备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据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称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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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因信称义的真理之解释(三21--31)〗
一.称义之道有律法与先知为证(三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三21)
因信称义的「义」,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义;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领受的「神的义」----「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9)。在这里所谓「神的义」,就是指神本身绝对的义,因着人相信耶稣基督而「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三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凭着守律法这种原则以外的意思,凭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义,只好在凭律法以外,就是凭恩典的原则来得着神的义了。这原则「已经显明出来」,因基督已经降生、受死、复活、升天,救恩已经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注意本句是证明上半节「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那件事的。怎么知道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这种讲法是合乎圣经呢?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和先知就是旧约全书的总称。旧约中各种律例、节期、祭礼、预表或预言,都是预指那位要来的耶稣基督和祂的救恩,并且也都是预先证明人不能凭律法称义,只能靠基督的救赎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经受死复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预言的那样,可见凭旧约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证」,神的义的确已经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了。
整个旧约,不过证明以色列人----这个被特别选召出来加以训练教导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况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岂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吗?可见一切人都不能凭律法称义,必须在律法以外寻求救法;所以因信称义的道理,不但合乎旧约的主题,而且正是旧约所要证明的真理。
二.称义之道怎样分给人(三22--24)
1.没有分别地给人(三22--23)
「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三22--23)
廿二节很简单地把称义之道解明出来,所谓「称义」,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而给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样给人呢?「没有分别」地给,但只给予「一切相信的人」。
为什么神的义要「没有分别」的给予一切相信的人呢?廿三节是解释要这样没有分别的给人理由:「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犹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样的罪人,都需要一样的拯救,都只能凭神的恩典称义,并没有人有特殊的资格;所以神的义只能没有分别的加给一切信的人。
可见保罗仍然在继续说服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和外邦人完全一样,一点也不比他们优越,都需要神的救恩。
廿三节论到世人的罪有两方面:消极方面,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都犯了罪;积极方面,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人作恶固然是犯罪;人若没有将神的荣美表彰出来也是犯罪,因他亏缺了神的荣耀。就如一个大国的外交使者,或是一个尊贵的王子,倘若他的举动有失国体,没有表现和他尊贵身份相称的行事,就是亏缺他的国家的尊荣。人类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样式,人类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荣美与圣洁,反而表现邪恶污秽,这就是亏缺了神的荣耀。
2.白白地给人(三24)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三24)
本节讲到称义有三个要点:(1)神的恩典。(2)耶稣基督的救赎。(3)可以白白得着的。
所谓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价,是应得的,不算恩典(罗十一6)。罪人怎样能白白得着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稣基督的救赎。
「救赎」表明基督曾为我们付出了代价赎取了我们,祂不只是凭祂的能力救我们,也是凭祂曾为我们付出了生命的赎价而救我们。虽然在我们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称义,但是在神那一边不是白白称义,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们的罪。祂乃是已经刑罚了我们的罪,不过不是刑罚在我们身上,而是罚在主耶稣基督身上。
三.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三25--26)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三25--26)
1.根据基督的挽回祭(三25)
所谓「挽回祭」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献上为我们赎罪,挽回了神的怒气的意思。在旧约中并没有「挽回祭」的名称,使徒保罗用这名词,是特要表明基督赎罪所发生的功效怎样挽回了神的心意。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们称义的根据。神的公义,使祂不能没有根据地称罪人为义。基督的受死赎罪,就是祂可以把「称义之恩」赐给人的根据。
但这并不是说,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著称义,它还要借着人的信才可以临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赎之恩的人才得称义。神这样行的缘故,是要显明「神的义」,就是显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
2.根据神的宽容(三25)
「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称义之道固然根据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据神的宽容。神以忍耐宽容之心对待人,不立刻施行和刑罚,人才有机会信靠基督。
3.根据神喜欢人认识祂的义(三26)
「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人都喜欢自以为义,神却要人认识祂的义,认识祂的公正与良善。祂喜欢让人得着祂的恩典,并且祂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与人的,祂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就是祂公正而慈爱的凭据。
神要显明祂自己的义,好使人以祂自己为义,这是神自高自大吗?不是,否则祂就不义了。祂既是绝对义的,人认识神的义,就会知道自己无法称义,而寻求因信耶稣称义;所以神要人知道祂的义,乃是因为祂愿意人可以得着祂的义。就像父亲教孩子做算术,孩子计算的方法错了,父亲计算的方法正确,孩子什么时候还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错误,不认识父亲的方法正确,他就无法把算术做对。但什么时候他认识到父亲的方法正确,又接受父亲的指导,他便能把算术做好。所以父亲不但自己「对」,还喜欢他的孩子认识他的「对」,这不是为父亲自己的虚荣心,是为着要孩子从「错」的路上转到「对」的路上。
四.称义之道使人无可夸口(三27)
「既是这样,那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三27)
称义既是因着信、本乎恩,当然没有可夸口的。这话特别提醒那些有优越感的犹太基督徒。当时有些犹太人信主之后,自以为生来就是神的选民,因而自认要比别的信徒有更优越的宗教背景。保罗在此强调,既然人称义不是用「立功之法」,乃用「信主之法」,就没有人可以夸口了。
本节的意思与弗二章八至九节相同----「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为什么神要把称义的恩典白白赐给人?因祂不愿意任何人在祂面前有可夸的;所以没有一个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着一种观念,以为他所以会得救是因他比别人好的缘故。
五.结论(三28--31)
1.使徒保罗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三28)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三28)
「看定了」这是十分强的语气,表示保罗未下这结论之前早已详细考寻过,我们绝对不可以轻忽他的结论,不去细细思考它。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罗绝不是说称义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说「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换句话说,称义的恩典与遵守旧约律法全是两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称义无关,称义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种恩典,是凭着另外的原则,就是因着信、本乎恩的原则而得着的,所以说不在乎遵行律法。
2.称义之恩本来就不是只给犹太人的(三29--30)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么?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么?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三29--30)
神既然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当然祂不但愿意犹太人得救,也愿意外邦人得救了。祂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礼之犹太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当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礼之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了。所以神的恩典,本来就不只给犹太人,也要给外邦人的。
3.称义之道更坚固了律法(三31)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三31)
从下文第四章之辩证,可知本节之「律法」广泛的指旧约全书(最少指五经各卷),不是单指诫命律例说的。
为什么因信称义之道不是废了律法,反而是坚固了律法?因为因信称义之道,完全根据基督的救赎,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预指基督之救赎的实现。基督的降生、受死、复活,完成了救赎大功,使旧约一切预表预言都得应验,就是这里所说「坚固律法」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称义之道原是旧约律法所早已预告的,如今我们既领受这因信称义的真道。不就是「坚固」了律法么?因为我们既得以因信称义,就定准了旧约律法的应许已经兑现了。下文保罗跟着就引证亚伯拉罕称义的见证,证明称义之道早已蕴藏旧约律法中,我们接受因信称义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
问题讨论
因信称义的义与行律法的义有分别吗?「律法和先知」怎么证明人需要因信称义的恩典?称义之道是怎样分给人的?神为什么要把祂的救赎白白赐给人?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
神要「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又使人无可夸口,这是否因神有点「自私」呢?
因信称义之道既不在乎遵行律法,怎么又说「更是坚固律法」呢?
〖 贰 因信称义的例解(四1--25)〗
一.亚伯拉罕的称义(四1--5)
1.亚伯拉罕凭肉体并没有得什么(四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四1)
在此,「凭肉体」就是凭肉身的割礼的意思。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时候,神用割礼作为立约的记号,犹太人因这缘故常常发生一种错觉,以为亚伯拉罕是凭肉体的割礼才得以与神立约,其实刚刚倒转过来。他绝不是因割礼得与神立约,乃是因与神立约而行割礼作为记号。所以保罗在这里问:「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意思说:他并未因肉体的割礼得着什么。神不是因他行割礼而称他为义。反之,割礼倒是他已蒙恩的证据。
2.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四2--3)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四2--3)
为什么亚伯拉罕凭肉体没有得着什么?因他的称义不是因行为,也就是:不是因行律法,或行割礼。倘若亚伯拉罕是因割礼称义,就是因行为称义,他的割礼就有可夸;但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并非因行为,所以他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换句话说,亚伯拉罕尚且不能凭肉体的割礼夸口,何况做亚伯拉罕子孙的犹太人,岂能凭割礼夸口呢?
怎么知道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为或割礼?使徒引证旧约圣经的记载,以证明他的话----「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参创十五6)。
3.凭恩典称义的意义(四4--5)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四4--5)
因信称义既是根据「恩典」的原则,不是根据行为的原则,所以使徒保罗在这里将「恩典」的定义加以说明。怎样才算为凭恩典不凭行为呢?「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这就是使徒对凭恩典称义所作的注释。换句话说,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或一齐算作是他得救的先决条件。这是救恩之基本原则。不论人的善行,宗教的仪式(如割礼,或教会之洗礼),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条件上,就不算得恩典了。(注意:保罗在这里正是以割礼这种宗教仪式作为辩论题目的。)各种异端或多或少几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为得救条件的成分,这就与神的救法相背。
二.大卫的见证(四6--9上)
1.怎能得福----「行为以外」(四6--8)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四6--8)
按犹太人来说,亚伯拉罕与大卫,都是最受他们敬重的人物。若要凭行为称义,则这两个人,应当比其它犹太人更有希望称义了;但是不单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大卫也同样认为称义是「在行为以外」。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有福。」这话解释了诗篇卅二篇的精义。按:诗篇卅二篇是大卫的认罪诗。
大卫在与乌利亚的妻犯了奸淫之后,向神认罪。他凭什么得神赦免?是在「行为以外」因神的恩典而得赦免的。当大卫受拿单的责备而认罪的时候,圣经的记载是这样:「大卫对拿单说,我得罪耶和华了。拿单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撒下十二)。当大卫什么都还没有做的时候,神已经除掉他的罪。他的罪不是凭自己行什么而除掉,是凭神赦罪之恩而除掉的。
2.得什么福----赦罪之福(四7--8)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四7--8)
注意这里所提「赦免」、「遮盖」、「不算」这几个词,都含恩典的意义。律法是不讲赦免的,更不能对犯罪的人「不算」为有罪。唯有在恩典原则下,才有赦免,唯有基督的血能遮盖我们的罪,唯有因信进入基督里的才可以「不算」为有罪,所以在大卫的诗篇中,早已有了凭恩典赦罪的原理了。
3.什么人得福----蒙神算为义的人(四9上)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么?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么?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四9)
本节是根据以上的引证所作出的结论。首句「如此看来」表示以下的话是根据上文所引的经文。他怎能从上文的经文看出赦罪之福不单加给受割礼的人,也加给未受割礼的人呢?因大卫提到得蒙赦罪的人有福时,是泛指一切人而说的,并没有限定专指受割礼的人。按诗卅二篇二节在「耶和华不算为有罪」之前还有「凡心里没有诡诈」一句,更显明是指一切人说的。由此可见,这赦罪之福不单为犹太人,也为外邦人。
三.亚伯拉罕称义与外邦人称义的关系(四9下--16)
1.按亚伯拉罕称义的时候而论(四9下--10)
「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四9下--10)
在这里使徒引证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割礼之前,以证明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行为。按亚伯拉罕称义,记载在创十五章六节,那时候他大约八十五岁(或以下),但亚伯拉罕与神立约而受割礼的时候是九十九岁(创十七1)。这样亚伯拉罕受割礼是他称义之后最少十四年,那么亚伯拉罕的称义不是因割礼(行为),乃是因信(创十五6),是十分明显的了。
2.按亚伯拉罕受割礼的功用而论(四11--12)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四11--12)
这两节解明割礼的作用。神为什么要在亚伯拉罕称义之后,又给他割礼的记号?神给他割礼的记号,不但不是因为他还未称义的缘故,反倒是因为他已经得称义了,所以才给他行割礼,证明他未受割之前已经得称义。这样就使亚伯拉罕称义的经验,可以作为受割礼的犹太人称义之模范,也可以作为未受割礼之外邦人称义的模范,使亚伯拉罕不但可作受割礼之人的父,也可以作未受割礼之人的父。
神曾应许亚伯拉罕要成为多国的父。他原名亚伯兰,神给他改名亚伯拉罕,就是多国的父之意(创十七4-5)。亚伯拉罕既是犹太人,作犹太人的祖宗是自然的,但他怎么会成为多国(外邦各国)之人的祖宗呢?原来神应许亚伯拉罕可以作多国的父的时候,这因信称义的恩典将要分给万国的福音,早已隐藏在那应许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这便使亚伯拉罕作了多国之人信心的父,因而应验了神的应许。
注意:割礼的记号,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称义的印证,也是他可以「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的印证。换句话说,割礼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已得称义之凭据,也是一切未受割礼之人,可以因信而作亚伯拉罕的儿女(亚伯拉罕作他们的父)凭据。这样说来,「割礼」不但不把外邦人排斥于救恩之外,倒是隐藏着外邦人可以同为后嗣的救赎原理了!
另一方面,亚伯拉罕受割礼,固然是使他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12节),但所谓「作受割礼之人」的意思就是十二节下半所解明的----「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这意思就是说,犹太人不可以为曾经受了割礼,亚伯拉罕便当然是他们的父;还得看他们是否有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的信心,才是真正的亚伯拉罕之子孙,亚伯拉罕才是他们的父呢!这就是主耶稣与犹太人辩论时,犹太人说:「我们的父就是亚伯拉罕」(约八39),而主耶稣却说:「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约八44)的缘故了。
所以这十一、十二节的总意和二章廿八、廿九节的意思一样,是否真以色列人不是按肉身而论,乃是按信心而定。
3.按亚伯拉罕承受迦南的应许而论(四13--16)
这小段反复说明神应许亚伯拉罕承受迦南,不是根据律法,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因此也是本乎信属乎恩,与今日外邦人因信称义同一原理。反之,若根据律法,他们根本就不能承受迦南地。在此分三点说明:
A.神不是根据律法而应许亚伯拉罕的。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四13)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可以承受地业,不是根据律法的义,乃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注意保罗在此不是说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承受迦南,乃是说必得承受「世界」(原文
kosmos 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保罗似乎故意藉这机会说明世上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之信心踪迹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里一同承受「世界」,一再表明救恩是为万人预备的。
B.若根据律法根本就不能承受应许。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纔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四14--15)
若仅仅在律法下的人才可以成为神的后裔,神所给亚伯拉罕可作多国之父的应许就必落空,而亚伯拉罕的信也就归于虚空,变为无用。为什么根据律法,神的应许就不能成就呢?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这也就是说若根据律法,以色列人根本就不能进迦南,倒毙旷野以色列人就是一项证明。所以神在以色列人(出埃及那一代的人)倒毙旷野之后,再兴起约书亚引领他们承受了迦南地业,便已经是恩典。对现今的人来说,若根据律法,不但外邦人不能得救,连犹太人也不能得救。那只不过徒然显出人的过犯而已,并不能使神的应许成就。反过来说,神的应许既然成就了,可见不是根据律法,乃根据信心和恩典的原则了。
C.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属乎恩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四16)
「人得为后嗣」就是得为亚伯拉罕之后裔,得成为他的属灵子孙,继承属灵福份的人,是本乎信,属乎恩。这里的「后嗣」,不单指肉身方面作亚伯拉罕之后裔,更是指灵性方面作他的后嗣,继承神所给他的应许;所要承受的产业,不是属地之迦南,乃是属灵之迦南,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福分。
「本乎信属乎恩」这原则有什么好处?在这里提到一项就是:「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若按律法就不是「定然」使应许归给一切后裔,反倒是定然不能归给一切后裔。因上文已经说过律法只惹动愤怒,但应许却本乎信属乎恩,在乎神不在乎人。所以使神的应许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人身上。
「不但归给那些属乎律法的」----指犹太人,「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指一切信徒。
四.亚伯拉罕的信心(四17--25)
既然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他的信心是一切信徒的模范,然则亚伯拉罕的信是怎样的信?他的信有什么表现可以证明它是「无伪的信心」呢?
1.亚伯拉罕所信的(四17)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四17)
亚伯拉罕所信的神,是叫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这话应该是指创廿二章亚伯拉罕献以撒说的。他能够毫不犹疑地把以撒献在坛上,举刀要杀他,是因为他信神是使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他的儿子纵然死了,神也能使他复活,纵然是烧成灰烬了,神也能使无变有。
主耶稣向撒都该人辩论复活时曾说:「论到死人复活,神在经上向你们所说的,你们没有念过么?祂说: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廿二31--32)。主耶稣引证神是亚伯拉罕的神,以证明有死人复活这回事。主耶稣的意思是,若没有死人复活这件事,亚伯拉罕只是死的,神就是死人的神;但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而神称自己是亚伯拉罕的神,可见亚伯拉罕的神是活着的。神是活人的神,这话既证明死人复活,又证明亚伯拉罕在天上活着。亚伯拉罕在世上时,就有这种信神是使人复活的神之信心;所以他勇敢地把以撒献上。他的信心曾成为他遵行神旨的盼望和力量,在他死后,他的信心证明了他的神正如他所信的那样,是使死人活着的神,因他正在神那里活着。
「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犹太人常强调亚伯拉罕是他们的祖宗,其实犹太人所看见的只是亚伯兰----未与神立约之前的亚伯拉罕,只作犹太人的父。保罗在此改他们的观念,亚伯拉罕在主面前乃是「作我们世人的父」,意思就是世上一切照着他信心的踪迹而信靠神之人的父,并非只作犹太人的父。保罗这样说有什么圣经的根据呢?他引证经文:「我已立你作多国的父」(创十七5)。这多国的父,把受割礼的犹太人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人,都包括在里面了。
2.亚伯拉罕信心的坚定(四18)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四18)
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在无可指望中显明出来的,这「无可指望的时候」,指他经过长久等候,仍未见神赐给他儿子的时候。这话似乎隐约地包括了亚伯拉罕娶夏甲的事在内。当他娶夏甲的时候,可能以为他有希望得着儿子了,但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神却声言不能算作他的后嗣(创廿一12--13,加四30),这实在使亚伯拉罕觉得更加没有希望。就在这种没有希望的情形中,他「因信仍有指望」。创十七章亚伯拉罕再次表现他相信神的应许,因神应许立他「作多国的父」(创十七5),他便照着神的吩咐行了割礼,表示他信神的应许必定应验。
3.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四19--22)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四19--22)
「将近百岁」这句话表示这里所指的是创十七、八章的事。因那时亚伯拉罕年九十九岁,虽然当时他的妻子撒拉已断了月经,但神应许他说第二年神要给他一个儿子(创十七19,十八10),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因他的信心是不看自己眼前困难的信心,他把信心建立在神的应许上。他不是不会想到自己和妻子身体已经衰老的事实,他乃是不理会身体衰老的事实,而专心去「仰望神的应许」,总之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是:
A.不理会事上的困难:生理上的自然规律,表示他们已没有生育的希望。
B.专心仰望神的应许:信心的基础建立在神的话语上。
C.不循着可疑的理由继续引起疑心,而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里得坚固。
D.一心要将荣耀归给神,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伟大。
E.满心相信神的应许,完全不给疑惑留地步。
他这样信的结果使自己:
A.被算为义:「这就算为他的义」,算字原文 elogisthe 就是归在某人的账上。
B.作了多国的父。
C.承受了应许地。
D.得着弥赛亚的应许。
4.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是我们的榜样(四23--25)
「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四23--24)
这两节经文解释了亚伯拉罕因信被算为义的原则,不只适用于亚伯拉罕一人,也适用于一切信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可见当初亚伯拉罕信神使他的子孙如天上的星,海边的沙的那种信心,与今日我们信耶稣从死里复活有相同之意义和价值。因其中所含的「福音」的意义是相同的,亚伯拉罕怎能有像天上的星那么多的子孙?怎么会作多国的父?这是因为将有许多人信靠他后裔中将要降生的救主而成为他的子孙的缘故。亚伯拉罕信那还未完全显明的救恩,我们信那已经显明的救恩;所以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原理与我们是相同的。就像加三章八节所解明的,原来神对亚伯拉罕说「万国必因你得福」这句话,就是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的「福音」,是隐藏在旧约里的福音。在亚伯拉罕的时候,他只不过信神要叫他作多国的父,信神要叫万国因他得福;在我们这时候却是信那已经降世受死的救主,都是本着与亚伯拉罕同样的信心,仰望他所仰望的同一救主(参约八56)。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四25)
本节解释上节。为什么我们信耶稣从死里复活,就可以和亚伯拉罕一样地称义?(注意:上文十七节,亚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复活的神,与我们信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有相同的特色。)因为耶稣基督的受死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注意:这两次所提及的「我们」都是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基督的死,只是消极方面担当了我们罪恶的刑罚,这还不够使我们积极方面在神面前称义;但祂不单死了也已复活了,证明祂在十架的死,已完全满足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罚;否则,祂就不能复活。祂的「义」不但付清了我们罪的赎价,还绰绰有余叫我们可以在神面前活着。永生神儿子的生命,在代替我们受那永死的刑罚(被神弃绝)之后,还有充足的能力胜过死亡,从死里复活,使一切信祂的人都领受了永生神的生命。
问题讨论
1--9 使徒保罗对于「恩典」所下的定义是什么?这定义对救恩有什么重要影响?举例说明怎样算是违背凭恩典得救的原则?保罗怎么证明大卫得蒙赦罪,也是凭神的恩典?
9下--16 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或后?「割礼」这记号对亚伯拉罕称义有什么作用?「割礼」是否等于新约信徒的水礼?照十一、十二节的意思,谁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为什么保罗把承受迦南说成「承受世界」?为什么若根据律法亚伯拉罕「
作多国的父」的应许就无法成就?
17--25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样的神?与我们信基督有什么相同之处?列出亚伯拉罕信心之特色。基督受死不就是叫我们称义吗?为什么要说祂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 叁 因信称义的福乐(五1--11)〗
一.在恩典中的喜乐(五1--2)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我们又借着祂,因信得进入现在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五1--2)
1.因信与神和好(五1)
因信称义的第一项喜乐是与神和好,为什么与神和好是一种喜乐?这是按罪人的险恶地位,与神儿女之尊贵地位比较而论,罪人是站在与神为敌的地位上。渺小的人与全能的神为敌,怎能有平安呢?怎样才能不与公义的神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呢?就如一个被政府通缉的囚犯,怎能使政府不与他对立呢?怎能使法律不追究他的罪呢?上文使徒已经说过:「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三27)。我们是藉因着信本乎恩的方法与神和好,使公义的神不再与我们为敌,不再追究我们的罪;所以我们既因信称义,得与神和好,就不再与全能的神为敌,反倒与祂为友,这是因信称义的人在恩典中的喜乐。
「既在十字架上灭了冤仇,便藉这十字架使两下归为一体与神和好」(弗二16)。这「两下」原指犹太人与外邦人,也就是一切人。世人在神公义的律法之下,是彼此为冤仇,又与神为冤仇的。律法既是公义的,便要刑罚一切犯罪的人,但罪人却是无法不犯罪的;所以罪人就与神为冤仇----与神对立。怎能消除这样作「冤仇」互相敌对的情形呢?借着主的十字架。因主在十字架上已受了刑罚,所以藉这十字架,我们不再怕神对罪的追讨,且与神相和,也与人相和了。
「与神相和」,不只是解决了罪的阻隔,更因我们已被称为义,可以与神相交往,发生爱的关系了。
2.因信进入现在的恩典中(五2)
「我们又借着祂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恩典中」。在这里注意两对短句,就是:
A.「借着祂」与「因信」:「借着祂」是神方面的工作;「因信」是人方面的责任。
B.「进入」与「站」:进入是入门,是开端;「站」则是持守,是继续。我们不但因信进入神国的门,也因信继续站在恩典中。
「现在的恩典」----神的恩典虽按人的经历来说,可分为:过去、现在、与将来。但按神方面来说,祂的恩典总是现在的,所以说我们「因信进入现在所站的恩典中」。
3.因信盼望神的荣耀(五2)
「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既是「盼望」,当然是指将来的。在这里没有指明是盼望那一方面的荣耀;但不外乎以下两方面:
A.指主再来的时候要在荣耀中显现(太廿五31,廿六64)。
B.指信徒在神的荣耀中分享神的荣耀(腓三21,约壹三2)。
二.在患难中的喜乐(五3--5)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因为知道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羞耻......」(五3--5上)
真理的喜乐在乎有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信心。有了正确人生目标和信心,便知道自己人生的价值,因而认识到自己所忍受,所牺牲的都是有价值的。所以真正的喜乐是经得起环境的考验的。并且患难锻炼我们的信心,使我们从实际的经验中产生更坚强的信心,灵命就更刚强成熟了。
使徒所要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当我们遭遇患难时,最重要的不是患难在什么时候会过去,而是留心患难能带给我们什么属灵好处,能锻炼我们什么美好的品格?注意中文圣经在这里连续用了几个「生」字,原文只一个字
datergazetai 是产生效果、作成,致使等的意思。本书二章九节,十五章十八节都译为「作」。英文 N.A.S.译本译作 brings。英文
R.S.V. 本译作 produces。在这里它的意思实在就是:生出某种效果。所以,怎样才能在我们的生命中产生出忍耐?是许多患难在我们人生经历中作工而产生的。常常忍耐之后,便产生了「老练」。不只是一两次能忍耐患难,且是已有多次经验的忍耐,在应付患难方面便熟练了。就像一个从未被人责骂过的少女,刚刚上任那天就被上司责骂,她可能回家大哭一顿,若是她多挨几次责骂,就不会哭了。但如果常常挨骂,那她不只不会哭,可能把它当作耳边风,满不在乎。「患难」在类似的情形下,锻炼我们的灵命,使我们变成更坚强、更成熟、更有能力胜过环境。
注意:这绝不是说所有遭受患难的人,都会如此蒙福。不少人在患难中怨天尤人,既没有从患难中吸取人生宝贵的教训,又没有使灵性获得长进;但那些信服神的作为,甘愿接受神锻炼的人,就必蒙福。
「老练生盼望」。老练怎么会生盼望呢?真正的盼望是从经历中体验出来的。我们一而再地遭受患难,又一而再地从患难中得着益处,便知道神这样地让我们遭受患难有祂的美意,会叫我们得益处。于是就产生「盼望」,甘心的忍耐眼前的患难。这种盼望不是虚幻的,是可靠可信的。所以说「盼望不至于羞耻」。不至于羞耻,就是不会落空,不是无知的自我安慰,而是必有收获的。
三.认识神的爱的喜乐(五5下--8)
「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因为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五5下--8)
我们能以明白神的爱是圣灵的工作。但在患难的时候,圣灵有更好的机会,把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中。这是因信称义的另一种福乐。在这里提及神的爱的特点有三:
A.是主动的:当「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就是还未信主得救,对于抗拒罪恶和明白神的旨意还都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既是「按所定的日期」,可见基督为罪人死是神预早计划的,是神主动的。祂并非等候我们寻找祂,乃是主动来找我们。
B.是超凡的:一般人只有为义人、仁人死;但基督却为罪人死。(「义人」英文钦定本及 N.A.S.本都译作 righteous man 即公义之人。「仁人」作
good man 即好人。)「义人」可能偏重于描述其为人的正直、公平方面,而「仁人」则偏重于仁爱善良方面。
C.是向人显明的:我们怎么知道神爱我们呢?看基督为我们死就知道,神向罪人显明了祂的爱,祂并非只在心中爱我们,却没有任何具体表现。祂打发祂的爱子降世,就显明了祂的爱。基督徒也当向人「显明」神的爱,能在患难中向人显明神的爱的超凡能力,是我们在患难中喜乐的理由。
四.以神为乐的喜乐(五9--11)
「现在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就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愤怒;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五9--10)
这两节经文指出我们以神为乐的理由有四:
A.我们是因主的血称义(9上)。
B.我们是藉主受苦而免去神的愤怒的(9下)。
C.我们因主的死已与神和好(10上)。
D.因祂的生我们已得救(10下)。
这四件事都已经是信徒所经历的事实;所以我们理当以神为乐。
「不但如此,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也就借着祂,以神为乐。」(五11)
本节指导我们如何以神为乐。就是照着我们怎样藉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也照样藉耶稣基督以神为乐。我们如何因诚心诚意地信靠祂而与神和好,也照样因信靠祂而以神为乐。
「以神为乐」意思就是以神作为我们的满足,神的旨意得着成就,神的那一方面得荣耀、得好处......我们便喜乐。本来我们是站在神对面与神为敌,神方面的增益便成了我们的忧愁;但如今我们站在神这一边,神的增加就是我们的增加,神的旨意成就,就是我们的成就,神的喜乐就是我们的喜乐,所以因信称义这救赎的恩典临到人的结果,不只叫人白白得救,而且叫一切得救恩的人的人生观完全改变了,以神作为他们生活的中心。
问题讨论
因信称义的人有什么福乐?
信徒若遭遇患难与不信的人有什么不同?患难怎么能生忍耐?是否所有遭受患难的人,都会得着属灵的福分?
神怎样向我们显明祂的爱?我们这些蒙爱的人该怎样向人显明神的爱?从本段中尽量列出神的爱的特点。
「以神为乐」是什么意思,怎样以神为乐?
〖 肆 亚当与基督的比较(五12--21) 〗
本段以亚当与基督作比较以说明「过犯」之不如「恩赐」,亚当之不及基督。神原来的旨意,绝不是叫人因亚当一人的过犯而灭亡,乃是要人因基督一人的功劳而得救。在亚当与基督之间,插入一段律法时代。这律法原是「外添的」,目的是叫人知道罪和罪的刑罚,因而寻求救法----得救的恩典;所以因信靠基督而称义,才是神本来的美意。若以靠律法称义,就完全违背了神赐律法的本意。
一.亚当犯罪的影响(五12--14)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五12)
本节说明罪与死如何进入世界,是因亚当一人犯罪而进入世界(指世人)的。亚当犯罪之后按身体说,虽然并没有立刻死去,但却立刻开始死,因他已立即开始害怕,开始感觉「凉」,开始会衰老,开始趋向于死。按灵性说,立刻与神有隔膜,躲避神的面。照样,现今一切亚当子孙,一生下来就在死权之下,就开始趋向于死,他同样有了罪和罪的倾向。
圣经并没有说明「罪」本身是怎样发生的,或说魔鬼是怎样犯罪的;圣经却说明了罪怎样进入人所居住的世界。因为神启示圣经给人的目的,并不是要人去探究罪本身的起源,乃是要人留心人类的罪的起源,并明白神怎样为人的罪预备了救恩。
「罪从一人入了世界」,圣经不是说亚当一人犯了罪,却说「从一人入了世界」。表示罪并非只败坏亚当一个人,也从亚当一人起,就入了人类的生命中,败坏了全人类。
「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按亚当的地位来说,他是全人类的代表,是人类的第一个祖宗。他作了罪奴,他们子孙也都算为罪奴。按生命来说亚当一人的犯罪,使人有了犯罪的生命,所有亚当的子孙也就与生俱来的有犯罪的生命。按事实来说,「众人」的确也都犯了罪。罪原文
hamatia 就是「未中的」,未能达到神的标准的意思。世人在品性与行为上都够不上神所要求的标准。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五13)
本节指出律法对罪的功用。罪在律法之先已经存在。换句话说,人不一定犯了律法才算犯罪,凡是违背神旨意的事都是罪。但若没有律法,人就不觉得是罪。神赐律法之目的,是要把罪显出来。「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这「不算」不是根本不是罪,乃是在人方面还未算为罪。就如偷窃是罪,但若没有律法限定不可例窃,人就不算它为罪。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象。」(五14)
注意「从亚当到摩西」就是在没有律法以先(律法是从摩西时代开始赐下的)。「死就作了王」意思就是人因罪而在死权辖制之下。换句话说,虽然还没有律法指出罪来,但事实上,罪已经存在了;因为没有律法以先的人,便已经因罪在死权之下了;没有律法以先,死便事实上作了王了;可见不是亚当一人在死权之下,就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过犯的,也在死权之下。
从摩西开始的律法,并不能救人脱离死权。反倒是更加使人感觉到自己是在死权之下,需要寻求拯救。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象,那「人」当然就是指基督(见林前十五45--47),不过亚当是因自己的罪而受神的咒诅,基督却为人的罪,在十字架上受了咒诅(加三13)。亚当既是在律法以先的人而预表以后要来的基督,可见在律法之先,神早就为人预备了救恩。由此可见,因信称义之恩,早在律法之先已在神的计划中了。神绝不是因为人既无法遵守律法,才预备救恩,绝不是律法之道行不通了,才改用恩典的方法,神赐下律法,就是祂要为人预备救恩的步骤之一。
二.亚当预表基督而比不上基督(五15--19)
在这几节中保罗指明亚当预表基督,但绝对比不上基督。以下是一些简单的举例:
1.亚当如何预表基督
A.亚当是世上的第一个人,预表基督是世上的第一完人(来四15下)。
B.亚当是万世人类的代表,预表基督是万世信徒的代表(罗五14下)。
C.亚当承受管理世界的权柄,预表基督承受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太廿八18--20)。
D.亚当睡着的时候,神从他身上的肋骨造出夏娃,预表基督藉肉身受死而复活,产生了教会(弗五30--32)。
E.亚当是照神的形像造的,预表基督(末后的亚当),是神的真像(来一3)。
F.亚当被称为神的儿子(路三章末节),预表基督是神的儿子(太三17)。
G.亚当与夏娃合而为一,预表基督与教会合而为一(弗五30--32)。
2.亚当怎样比不上基督
A.亚当是首先被造的人,基督是首先又是末后的非受造的人----祂是创造者,由圣灵感孕而道成肉身(路一35)。
B.亚当是属血气的,基督是属灵的(林前十五46)。
C.亚当是信徒旧生命的源头(罗五14),基督是信徒新生命的源头(罗五19)。
D.罪因亚当一人入了世界,恩典却因基督一人临到众人(罗五15)。
E.在亚当里众人都被定罪,在基督里众人都被称义得生命(罗五16,19)。
F.亚当是出于土;基督是出于天(林前十五47)。
G.亚当是有灵的活人,基督是叫人活的灵(林前十五45)。
三.在亚当里怎样不如在基督里(五15--19)
1.过犯不如恩赐(五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么?」(五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即亚当的过犯所造成之损害,不如基督的恩赐之成就。本节的下半节就是理由:「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么?」这理由是根据亚当与基督都是人类的代表来说。亚当虽代表全人类,但他失败犯罪了;基督也代表全人类,但祂成功了,祂从不犯罪,又完成了救赎之恩。祂不是陷人于「过犯」之中,乃是使人得着祂的恩赐,脱离过犯。若犯罪失败之亚当,有影响人的力量使人灭亡;那么神凭恩典而赐给人的基督与祂所成就的救恩,岂不更有影响的力量,使人得救么?本节对婴儿夭折可以得救,给我们一些亮光,婴儿既没有本身的罪,只因亚当一人的罪而死,也就可以因基督一人的义而得救了(参18节)。
2.定罪不如称义(五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五16)
本节的意思是:虽然亚当一人的犯罪使许多人被定罪,但基督的恩赐,却除掉许多人的罪而使人称义,这样在亚当里被定罪,当然不如在基督里得称义了。
3.死作王不如生命作王(五17--18)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五17--18)
若因亚当一人犯罪,「死」就作王掌权,使人受它的辖制,在肉身生活上不断受死的威胁,人为着求生存,忍受种种痛苦,在灵性上与神隔绝,在罪恶的试探上失去抗拒罪的能力;那么,那些领受基督「洪恩」的,岂不也因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而胜过死的辖制,接受基督权能的统治么?世人如何因亚当一次的过犯被定罪,信徒也如何因基督一次的义行(基督的受死赎罪,参来十10)便称义得生命了。
4.悖逆不如顺从(五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五19)
亚当的犯罪,不只是过失,而且是向神反叛的举动;但基督却为我们存心顺服以致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
亚当的悖逆使我们都成为悖逆之子,心中由邪灵运行(弗二2)。但基督的顺服使一切信祂的人成为义人,作了顺命之子(彼前一14)。
总之,我们应当省察自己是在亚当里还是在基督里,是谁在心中作王。
四.总结(五20--21)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五20--21)
使徒总结以上的讲论,指明律法只是「外添的」。恩典的福音才是神原本要赐给人的。律法的功用不过「叫过犯显多」。过犯之显多,一方面为要证明人对律法的要求软弱无能;另一方面为要证明,神救赎恩典的丰富。「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这绝不是说罪愈多愈好,乃是说罪愈被律法「显多」,就愈显明人的败坏,也愈证明基督恩典之丰富,否则那么败坏的罪人怎能得救?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意思就是罪辖制了所有的人,而把人带到死的境地。「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这就是说,恩典也借着基督的义,取代了罪的权势,叫我们因信耶稣基督得着永生的生命。
问题讨论
亚当犯罪之后,果真立即死吗?
为什么亚当一人犯了罪之后,圣经就说「众人都犯了罪」(12节)?
既然「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为什么又说「没有律法之前罪已经在世上」?
十四节说「亚当乃是以后要来之人的豫象」,试根据圣经列出亚当可以预表基督之处,再列出亚当比不上基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