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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外邦人的罪(一18--32) 〗
一.不虔不义(一18)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一18)
不虔不义是外邦人的第一项罪,其实也是犹太人的罪,因为犹太人的虔诚常是虚伪的。「不虔」偏重于指人对神之态度不敬不尊,「不义」偏重于指人对待别人之不法不公;但不论不虔或不义的人都是阻挡真理的。世人虽有各等分别,但在神前,只有阻挡真理与顺从真理之别。上文论到神的义归给信的人,本节却指明神之忿怒显明在不虔不义的人身上,这两节成了明显的对比。神并非愿意向人显出祂的忿怒,而是愿意向人显出祂的恩慈;但人拒绝福音,爱行不义的结果,只好面对神的忿怒了。
「不虔不义」,也就是不信而不义的意思;因上文已说明神的义要归给信的人,圣经又常以信徒为「敬虔」的人,如彼后二章六至九节以罗得为敬虔的人,所多玛人则为不虔不义的人;因为人对神的最大不虔就是不信,而每个信徒最少对神和神所差来的救主有信心,因而都有了最起码的敬虔。
二.否认真神(一19--20)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一19--20)
外邦人的第二项罪是否认神的存在,不但「不虔不义」,而且不信神的存在。这种否认神存在的罪是无可推诿的,因为:
1.人的心灵有认识神的本能(一19)
使徒明说世人不信有神是无可原谅的;因为人原有认识神的本能,人所以会说不知道有没有神,乃因他们故意否认神已经给他们显明的事;而神没有显明的他们却故意去追寻探究。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这句话暗示有某些神的事情,并非人所能完全知道的,因神并没有显明;可是人不从他们所能知道的事中去认识神,却要在他们所不能知道的事上寻求凭据,当然是无法认识神了。
这样,人所能知道的那些神的事情,神在什么地方显明出来呢?圣经的回答是:「原显明在人心里。」这句话含有人心里原有知道神的本能的意思。任何高等动物不会有宗教思想,惟独人类,就算最落后未开化的人,也有宗教思想,有寻求神的天性。
2.万物的受造证明神的存在(一20)
「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以人无可推诿。」万物的存在,就是神存在的凭据,正如我们看见了房子,就知道有建筑师的存在。我们若细心思想宇宙之奇妙,万物构造之精巧,每一朵花,每一片叶子,人体上每一个器官......便不能不承认有一位造物之主的存在,人不理会这些事实,不信的罪是无可推诿的。
三.敬拜假神(一21--23)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一21--23)
1.没有把应得的荣耀归给神(一21)
拜偶像的第一样罪是未将荣耀归给神。罪的意思不只是道德的败坏,而且是信仰上的错误。就如一个人违犯国家律法固然是罪,但若根本否认国家的元首和政府的权力,不把他当作元首,这当然比一般犯法的罪更大了。
2.将荣耀归偶像(一23)
拜偶像的第二样罪是将荣耀归给假神,就如人民否认其合法政府的权力,反而承认别的非法的政治权力,当然是有罪了。人会将荣耀归给偶像,是因为:
A.「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其实偶像的产生,就是人类思念变为虚妄与无知的结果,既不肯放弃罪恶,又想得着福佑,于是为自己制造出可以安慰自己,听凭自己主使的偶像来。所以偶像实为虚妄意念之产物。
B.「自以为聪明,反成了愚拙」:人会将荣耀归给偶像的另一个原因是自以为聪明。以为神既然是看不见的,便凭自己的构想,造出一些看得见的偶像,代表那看不见的神,可以更容易敬拜神;结果,反而把那非受造且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成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本节可见我们不当为神制造任何用来代表祂的偶像。
四.偶像与污秽(一24--25)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一24--25)
廿四、廿六、廿八节三次提及「任凭」,任凭原文 paradidomi 是交付或放弃的意思。在太廿六章十五节译「交给」,太廿六章四十五节译作「卖在」,林前五章五节译作「交给」(保罗将犯罪的人交给撒但)。第一个「任凭」是任凭他们拜偶像纵欲。为什么神竟任凭外邦人敬拜受造之物,放纵情欲呢?注意上文廿一节:「他们虽知道神,却不作神荣耀祂......」
可见神的任凭是在人拒绝神之后,人既拒绝真理在先,甚至否认神之存在先......所以神只能任凭他们行自己的道路。
神虽然是全能的主,却不剥夺人的自由意志而强造人来敬拜祂。祂任凭人去敬奉那些受造之物,是在人拒绝承认祂的存在,偏行己路之后;所以那些偏行己路的人,当然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了。其实,神并不轻易放弃每一个可能使罪人悔改的希望,因祂早已给人有公正的良心,使每一个犯罪的人,先受良心的指控,又在人犯罪之后,使他受到罪恶因果的自然报应和各种痛苦,借着祂的仆人赐下祂的话语,劝告人,警戒人,以及圣灵的感动......但人既一再地拒绝祂,不理会祂一切善意的作为,神岂能勉强人归信祂呢?如果神在人拒绝了祂之后,不任凭人选择自己的道路,则人便没有自由意志可言了,所以神只好任凭人行罪恶的道路,从罪恶的痛苦中再受警戒了。
请将廿四与廿五节的话对照:「......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可知这两节所指的情欲污秽,是与敬拜偶像有关的,古时人拜偶常同时行奸淫和污秽的事。
「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这两句话把上面外邦人不敬拜真神反敬拜假神,将神的荣耀当作必朽坏的受造物之无知,更加显明出来。
保罗对这位神的认识与那些外邦人有显明的不同。他清楚地看见了人的无知与虚妄,除了使自己亏损之外,并不能破坏神的救赎计划,神使祂的恩典归给信的人,又使恶人自行显露他们的恶行与愚昧,神是可称颂的主。
五.逆性的情欲(一26--27)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一26--27)
这是第二个「任凭」,任凭罪人放纵情欲。但为什么这里只提及一种男女方面逆性的污秽,且与廿四、廿五节似乎相类似?因为放纵情欲的罪,是各种罪恶的代表,不论社会或个人,凭其纵情淫欲的程度,可以测知其它罪恶的深度。淫乱的罪可作为时代罪恶的代表。
这两节经文所指责的显然是变态的同性恋,按各个人而论,固然有其促成此种变态心理之因素(不外与罪有关之因素),但按整个社会而论,这乃是人类放纵情欲到了极点才有的变态。所谓欲壑难填,在旧的方法不能满足肉欲之后,便寻求格外新奇刺激的方法,这是罪恶演变的当然结果。
六.各等罪恶(一28--32)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一28--31)
「故意不认识神」,这是众罪之源。
「故意」指明了人本有认识神的良知,却不加以运用。有神所创造之万物可以证明神之存在,却不算它为凭据(参一19--21),故意在足够使他知道神之存在的条件以外另行定立一些不可能得着的证据,作为有神之凭据,其实就是故意不信。
「存邪僻的心」,「邪僻」原文 adokimos 由 a 即「无」与 dokimos 即「可收纳」二字合成,意即「可丢弃的」,如金属品经过工程师检验之后,认为不合用而丢弃之。这字在林前九章二十七节译作「弃绝」,林后十三章六节作「可弃绝」,在提后三章八节,多一章十六节,来六章八节译作「可废弃的」。
按英文 N.A.S.本「邪僻的心」译作a depraved mind,就是败坏了的心思的意思。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所有罪恶的事都是不合理的事,在亚当犯罪之后,该隐杀亚伯,就充份表现出罪人这种不合理的行事。
由廿八至卅一节一共提到廿四种罪,在此不一一细说,但须注意的是:并非说只有这廿四样罪才是罪,未在这里提及的就不是罪,因保罗不是有意列出一张罪的「清单」,他只不过随便举例而已。圣经除本处之外,还有可七章二十一节,加五章十九至二十一节,提后三章一至六节等处,也列举多种罪恶的名称。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一32)
可见他们并非不知道所行是罪。他们早知道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但他们不但自己这样行,还喜欢别人也去行。因为所有犯罪的人,都有相同的心理,一旦自己犯了罪,会喜欢别人和他一起犯罪,这纔不至把自己显得比别人坏。为着使别人和他们一起犯罪,就要为罪恶辩解,提出各种晢学论据,把罪说成不是罪。
尤其是这几节所提那些比较普通的罪,例如:「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但圣经对这些事作了项最简单的答复,就是:「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注意二十八节说:「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与三十二节首句「......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证明二十八至三十二节之间的事都是罪,所以这几节经文对什么是罪之争论给我们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讨论
不虔与不义有什么分别?
十九,二十节中保罗怎么证明那些否认神的人的罪,无可推诿?
拜偶像的罪的主要错误是什么?为什么说拜偶像的人「思念变为虚妄」?
廿四至廿八节之间有几次提及「任凭」?神为什么「任凭」人犯罪?这样,人是否无须为罪负责?
所谓逆性的情欲指什么罪?
从廿八至卅二节共提及几项罪?这里没有提及的是不是罪?犯罪的人有什么自然的心理倾向?
〖 贰 神的审判(二1--16) 〗
上文历数外邦人的罪状,说明外邦人将无法逃避神的审判,本段则指出犹太人也同样不能逃避神的审判。犹太人的危险是自以为比外邦人好。保罗写本段信息的主要目的,在证明犹太人在神前并不比外邦人好,他们同样是罪人,同样要受神审判。可是使徒虽然所讲的正是犹太人的错误,却并未标明「犹太人的」。他先从论断人的罪开始,渐渐地讲到犹太人身上,他的信息可按神的审判这个题目分成三层研究:
一.真理的审判(二1--5)
这几节经文完全未曾提到犹太人;但根据上文便知道这几节中所用的「你」字,是指犹太民族说的(参二17)。犹太人只看见外邦人眼中的刺,却看不见自己眼中的梁木;他们有律法的知识,又凭他们的知识论断外邦人。
这段经文也是警告一切论断人的,当然犹太人论断外邦人是不对的;但所有人也都不应当论断人。这就是为什么保罗在这里没有指明犹太人的缘故,因为这些教训,也是适合一切人的。
1.论断人的必定自己的罪(二1)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二1)
「论断」N.A.S.在此译作 judgment 或 judge,含判罪的意思,使徒提出不可论断的第一个理由是: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
我们看见别人跌倒犯罪的时候,在当时我们或许没有犯别人所犯的那种罪;但可能将来会犯别人所犯同样的罪。这样,我们现在论断人的话,在日后便定了自己的罪了。有不少人,现在所做的事,正是他们若干年前曾经苛刻地定罪的。
犹太人论断外邦人不认识神、奸淫、勒索、不义;但他们自己所行也和外邦人一样,我们在抗拒罪恶的诱惑方面是那么软弱无能,使我们很可能犯我们所曾指责过的罪,所以论断人的必自己定自己的罪。
2.论断人的必受真理的判断(二2)
「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二2)
论断人的必受神真理的审判。在此「真理」就是指神的话。犹太人所遵守的是旧约律法。律法虽然只是一些条文规则,但其中真理的原则与新约的教训是相合的;所以,所谓「真理」,实在就是指神的全部话语;正如主耶稣所说的:「弃绝我不领受我话的人,有审判他的,就是我所讲的道」(约十二48)。
全节的意思实际上是说明:
A.论断人是不合真理的行事,所以必受真理的审判。
B.我们怎样论断人,我们的话并不能作实;那个人是好是坏,神的真理才是判断的标准。反之,连论断人的,自己也得受真理的审判;因他既然能看见别人的错,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神必照真理审判这样的人。
3.论断人不能掩饰失败(二3)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么?」(二3)
本节虽然重复了第一节下半的话,但有另外的用意,就是要指明论断人的不能藉论断人逃脱神的审判。人常喜欢藉论断掩饰自己的失败,藉指责别人表示自己比别人好;但除非你所行的确比别人好,否则,神是绝不理会这种藉论断掩饰自己弱点的方法的。
4.论断人就是藐视神的恩慈(二4)
「还是你藐视祂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祂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二4)
神赐给犹太人有格外多的恩慈:赐他们律法,差遣先知教训他们,又向他们显出长久的宽容忍耐。从犹太人的历史可知,虽然他们屡次离开神,不专心敬拜神,神还是恩待他们。这决不是为着叫他们可以论断别人,乃是为着等候他们悔改归向神;但犹太人竟然误会了神的恩慈,不但未真诚悔改,反而因此自高自大。
「还是你藐视祂的恩慈......」这句话另有一个意思,是指他们把神的恩慈限制在他们自己身上,以为神的恩慈是那么狭窄有限,如果神已经用恩慈对待了他们,便不够用以对待别人了!难道神用恩慈对待他们,便不能用恩慈对待别人么?难道神的恩慈可以领他们悔改,却不能领别人悔改么?难道神能够改变你我,却不能改变你我所论断的人么?你我还是藐视神的恩慈么?
5.论断人是硬心的一种表现(二5)
「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以致神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二5)
论断人就是任着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因为论断人就是不省察自己,故意用指头指着别人,把注意力转移到所论断的人身上,这种行为就是完全无心悔改的表理。使徒在此警告如此硬心的人,难道要为自己积蓄愤怒,直到神公义审判的日子么?
犹太人误解了神的恩慈的用意,竟凭神的恩慈自夸放纵,以为神不追究罪恶,其实是「为自己积蓄愤怒」。
今日神待我们不也正是这样么?祂给我们有机会学习真道,甚至有些人从小就有机会参加主日学,背诵圣经......这一切不是让我们可以自夸,论断别人,更不是让我们可以硬着心藐视祂的恩慈,不珍惜祂所给我们的机会。使徒在这里发出忠诚的警告,这样硬心的结果,终必面对神「公义审判的日子」,那时,必要为自己的罪行受报。
犹太人怎么会论断外邦人?他们就像一个犯了罪的人,还没立刻受神惩罚,便讥笑那些已经受了神报应的人,又为自己还未受神报应而自鸣得意;其实他们所以没立刻受报应,是因神的恩慈等待他们悔改罢了。
在路加十三章一至五节,有人将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搀在他们的祭物中的事告诉耶稣。这些人的动机可从耶稣的回答中看出,祂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么?」显然这些告诉耶稣的人,以为那些加利利人所以死得那么惨,一定是因为他们的罪比别人大的缘故。反之他们自己既没有遭遇这种惨祸,可见他们比那些人好;但主耶稣说:「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神没立刻叫他们受报,并非因他们好,乃是给他们机会悔改。他们若不悔改,也要如此灭亡。
可见犹太人确有这种观念:他们以为他们的国家能以存留,正是因他们比外邦人好的缘故。保罗在此提醒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好,是因为神的恩慈。他们不当藐视神的恩慈,自高自大。
二.善恶的审判(二6--11)
「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二6)
犹太人是很注重行为的,因他们想靠律法称义。所以使徒在这里针对这种观念,特别指明:「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这句话与因信称义的原理并不冲突;因真行为是出于信心,而真信心亦必有行为。而这句话的重点是在「各人」,不是在「行为」。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犹太人也像中国人那样,认为祖宗好,后代也蒙福;自己不好,子孙也会受累,所以犹太人常以他们的祖宗为夸口。但保罗强调,神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各人」必须为自己负责。这是福音原理的一项重要基础。福音是按个人的信心计算的,不是按家庭或团体计算的。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愤怒恼恨报应他们。」(二7--8)
七至八节中有两种人:一种是「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另一种是「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这两种人,各得着其不同的福分与结局,因他们所寻求的,各不相同。
「凡恒心行善」,所谓「行善」特指下文:「寻求尊贵荣耀和不能朽坏之福」。这句话包括两种寻求:
A.寻求「尊贵、荣耀」,不是指属地之富贵功名,而是按照圣经的用法,指圣洁无罪(参提后二20--21,彼前二9)。因圣经以犯罪的事为卑贱,而以圣洁的事为尊贵。
B.寻求「不能朽坏之福」就是永生之福。按彼前一章三至四节可知,因信基督重生得救的福,就是不能朽坏之福。这就是恒心行善的意思,这样的人就以永生报应他。
另一种人是作恶的,就是那些「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所谓结党指某种出于人的自私和野心而联结起来的势力,他们一方面不顺从真理,在另一方面「反顺从不义」。这些人在今生要受患难、痛苦和各种罪恶的自然报应;在将来神要以愤怒,恼恨报应他们。而所谓神的愤怒,就是指永死之刑罚。
「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二9--10)
这两节一共两次提到:「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这是应当留意的一句话,因它把保罗在上文所讲的题目之主要用意显明出来。单看上文看不出这些话是对犹太人说的;但留心读这句话就知道,保罗的主要目的是向犹太人指明,神施行报应的程序,正像祂施行救恩之程序那样----「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他们千万不要因他们先得着神的各种恩慈便骄傲;因他们虽然先蒙恩,但也先受报应。倘若他们因为先蒙受神的恩慈,得着可以悔改的机会,就论断外邦人,实在是愚昧无知的。
「因为神不偏待人。」(二11)
换句话说,不论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先或在后,都同样的有蒙神恩慈的机会,也同样的要受神的报应。无论是谁,若自以为自己有某些比别人好的地方,所以神会比较优待他们,都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三.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二12--16)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二12)
世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谓「律法」特指旧约的各种律例典章和训示。正如诗人所说:「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祂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稣华」(诗一四七19--20)。这样,外邦人既没有律法,他们犯了罪,就不按律法灭亡。这不是说他们不会灭亡,而是不按旧约之规条而灭亡,乃照另外的原则受审判,也就是下文十三至十五节所说的原则。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二13--15)
这几节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灭亡。神给他们每一个人有是非之心。他们和犹太人有一项共同点,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对犹太人,神的话是说:「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照样,对外邦人,神虽然没有赐律法给他们;但他们有是非之心,就是没有明文的律法。他们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么是「非」什么是「是」就可称义,乃是看他们有否按公平而正确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灭亡。所以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样的,如果灭亡,都是因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赐律法而知神所喜悦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恶的----却不是因为「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缘故而灭亡。
保罗在此给我们看见律法与是非之心有相同之处,就是律法与良心,都一样地使人知罪,并知道有责任行善。良心若没有被压制、欺蒙、污损,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并定人的罪(本节所论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来说的)。
注意:在这里使徒保罗不是在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称义得救,乃是讲论他们将如何受审判而灭亡。其实不论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称义的,乃是叫人知罪并被定罪的。至于怎样才可以称义得救呢?那是下文第三章所讲的题目。
总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证明犹太人与外邦人是一样的,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都同样的要灭亡。犹太人虽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既然没有律法,但他们有神所赐的良心,他们既不听从良心的判断,以致损毁了良心的功用,则对于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责任。
「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二16)
十三至十五节,是解释十二节所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的理由,所以本节实在连接十二节。十二节既论到外邦人要受审判,就如犹太人要受审判一样;虽然他们受番判之根据不同,但神是不偏待人的,必按各等人应受的报应报应各人;本节就继续说明这审判发生在什么时候,就是「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
本节给我们看见当审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见证要定我们的罪:
A.耶稣基督:祂是神所设立审判天下的(徒十七31),耶稣基督的审判,是足够使一切人无可反驳的审判;因祂曾经道成肉身与我们一样,又曾凡事受过试探,却没有犯过罪(来四15)。
B.隐秘的事:当审判的日子,我们所作的一切秘密的事,要见证我们的不是;就像该隐杀亚伯,虽然没有人看见,但他弟兄的血却有声音从地里向神哀告。
C.神的话语:「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主耶稣曾说过类似的话(约十二48),神的道要审判人。福音原来是叫人得恩赦的;但人既拒绝了福音的恩赦,那么福音本身就成了我们的「见证人」,要定我们的罪。若有一种疾病,没有药可治,那么,人死是因病而死;但若已经发明了可治的药,而病人不肯用药,那么那人的死亡不是因病,而是因为拒绝服药。所以那些有效的药的存在,足以证明那人的死亡是自取的,是应当由他自己负责的。照样「福音」对于拒绝的人,要在审判的日子变成他们被定罪的「祸音」,证明他们的罪。
问题讨论
1--5 在这几节中你能找出多少项不可论断人的理由?「论断」和一般讲论或探讨有什么分别。
6--11 神要按人的行为报应人,这和救恩的原理有冲突吗?第六节的重点,是在「行为」还是「各人」?七节所说「行善」与第九节所说「作恶」,按上下文应如何解释?使徒在这几节中,主要目的是说明什么?
12--16 犹太人有神所赐的律法,外邦人却没有,是否神偏待人?这几节是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怎样得救吗?犹太人与外邦人之灭亡有什么相同点?律法和是非之心有什么相同之处?
〖 叁 犹太人的罪(二17--29) 〗
二章全章原本就是论犹太人的罪的,但保罗先从审判的题目讲起,最后才引到犹太人身。所谓犹太人的罪,实在就是犹太人所特有的罪的意思;因第一章论外邦人的罪,犹太人也同样会犯的。这里既然另提犹太人的罪,当然是指他们所特有的罪而说的了。而所谓犹太人特有的罪,就是犹太人所以为夸口的那些关乎律法方面的事。他们既比外邦人更多知道神的事,理当诚实地敬畏神,岂知他们除了以神的律法为夸口之外,所行的却与外邦人一样。这样一面自以为比别人优越,一面像别人那样地犯罪,就成了犹太人特有的罪。
一.犹太人的夸口(二17--20)
1.与神之关系方面的夸口(二17--18)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二17--18)
这两节经文可见犹太人在他们与神的关系方面,引以为夸口的有六:
A.他们被称为犹太人:也就是说,他们是神从万民中分别出来的选民。
B.他们是倚靠律法的:所谓倚靠律法,就是倚靠律法而夸口的意思,他们有神所锡的律法,是外邦人所没有的(诗一四七19--20)。
C.且指着神夸口:犹太人认识独一的真神,而外邦人只敬拜各样偶像,所以犹太人以他们能敬拜真神为夸口。
D.从律法中受了教训:他们不但有律法,并且受过律法的教导,知道如何根据律法事奉神。
E.晓得神的旨意:这句话是按大体而论。犹太人是比外邦人较为明白神的旨意;但这不是说每一个犹太人在每一件事上都明白神的旨意。就如神的旨意要万人敬拜祂为独一的真神,犹太人知道,而外邦人却不知道,这就是犹太人「晓得神的旨意」的意思,这也成了犹太人的夸口。
F.也能分别是非:就是能分别什么是神所认为是的,什么是神所认为非的。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积极方面的,就是知道如何选择美好的事。
2.在人面前的夸口(二19--20)
「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二19--20)
在人面前犹太人也有五项夸口:
A.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们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后四4),不认识真神。犹太人既认识真神,所以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
B.是黑暗中的光:外邦人被称为黑暗中的人(太四15--16),因为他们没有神真理的教训和启示。神的话就是我们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而犹太人有神的话,所以他们自信是黑暗中的光。
C.是蠢笨人的师傅:蠢笨原文有愚妄之意。蠢笨人常会有愚妄的举动,外邦人被称为「蠢笨人」,是指其对神的认识方面蠢笨。他们不知道如何敬拜神,对属灵的事不能领会,甚至把各样自然界的受造物当作是神。犹太人是这些蠢笨人的师傅。
D.小孩子的先生:「小孩子」指那些只受过世界学说教导的人。虽然今世的学说在人看来是高深莫测的;但在神的眼光看来,只不过是世上的小学(西二8)而已!因一切今世学问,无非是人的发明,人的学说,限于自然界范围之内。但圣经的话是神的启示,是属超自然的范围。犹太人自命为外邦人的师傅,因他们在圣经的真道上比外邦人更清楚,所以使徒保罗称他们为小孩子的先生。
E.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律法所教导的各种事物,都是真理的「规模」,其中的原理是要教导人认识神的。虽然旧约律法并不就是「真体」,但却是模型。犹太人既有律法,所以在律法的知识上已有真理的「模范」。
「模范」原文与提后三章五节之「外貌」同字。
使徒保罗在此并非否认犹太人有这些好处,乃是要提醒他们,单单有这些可夸之处,并不就能在神前逃避审判。反之,他们倒可能因这些夸口而骄傲,使他们在属灵方面变成瞎眼,如果那样,他们在神前就不能逃罪了。
二.犹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二21--24)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么?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么?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么?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么?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么?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二21--24)
保罗在此用了一连串的问题质问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的罪实在比外邦人更重。因外邦人是无知的,犹太人却是明知故犯。他们能教导人不可偷窃,又受过律法的教导不可奸淫......但他们却像外邦人一样地触犯了神的律法。这样他们比较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加罪无可逭了。并且他们既称为神的选民,却又犯罪,使神的名因他们在外邦中受亵渎,怎能逃罪呢?
总之,犹太人不论在言论、行动上,都定了自己的罪,他们并不比外邦人好多少。
三.犹太人与割礼(二25--29)
犹太人一向看重割礼,把割礼当作他们的夸口。保罗在这里对割礼作了更深入的解释,是犹太人向来所不明了的。受割礼等于正式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有资格承受神所应许给亚伯拉罕之福;所以有些犹太人信了耶稣之后,还是以割礼为夸口。保罗却说明了割礼并不能使他们得救;因为真割礼不是属仪文的,而是属心灵的,保罗的解释可分为三点:
1.若行割礼而犯律法有什么用处?(二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二25)
使徒保罗把割礼与律法合并来讲论,割礼既是律法的一部份,若只守割礼,而违背其它律法,还是违背律法。这样,怎能单凭行了割礼夸口呢?这原理正像雅二章十节所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但犹太人却把割礼从律法中分别出来,作为他们特别可夸之处。
2.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岂不等于受了割礼?(二26)
「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么?」(二26)
保罗在这里并不是承认外邦人能遵守神的律法(见下文第三章),而是与上节比较来说,若只有外表而没有实际,还不如有实际而不求外表。所以,外邦人若在基督里领受了基督成全律法而有的义,那么虽然肉身未受割礼,岂不等于受割礼了么?
3.若未受割礼的人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受割礼的人么?(二27)
「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么?」(二27)
本节更进一步证明,有割礼没有什么可夸,反倒可能要受更重的责罚。注意「若能全守律法」并非表示外邦人自己能守全律法,因只有基督一人守了全律法,这话乃是暗指若外邦人因承受了基督的义,在基督里被看作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那些只受了割礼,却不能遵守全律法,又凭律法夸口的犹太人么?
4.真割礼的意义(二28--29)
「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纔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二28--29)
犹太人从来没有想到作犹太人还有「外面作」与「里面作」分别,也没有想到有真割礼假割礼的分别。割礼原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记号,按创世记第十七章,神与亚作拉罕立约为什么要用割礼作记号呢?这和创世记第十六章亚伯拉罕娶夏甲的过失有关系。割礼的记号实在是象征亚伯拉罕肉体的情欲应该受对付,但割礼并不能真正叫人的情欲受对付。它只不过从身上割上去一块皮而已!这绝不能真正把人的情欲和肉体的败坏「割」去,它不过预表日后那些因信而作神真选民的基督徒们,在基督耶稣里所行不是人手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西二11)。所以割礼按属灵意义,是象征信徒的肉体情欲与主同钉死;但按仪式的意义却象征受水礼加入教会。(注意:水礼的属灵意义也是预表与主同死同活)。
总之,保罗的意思是要提醒犹太人,不要以为凭肉身是犹太人就是神的选民,他们若不归信基督,就不是神的真正选民。他们也不要因为他们在肉身上受过割礼,就真是受了割礼。只有因着信把肉体的邪情私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才是受了真割礼。「因为真割礼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
问题讨论
犹太人的夸口是什么?这和他们特有的罪有什么关系?保罗怎样证明犹太人并不比外邦人好?
什么是「割礼」?守割礼与守律法有分别吗?什么是真割礼与真犹太人?
全段信息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 肆 普世人的罪(三1--20)〗
一.关乎犹太人不认罪的辩论(三1--8)
上文保罗已经证明不论犹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这里使徒开始归结到他所要讲的题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读这卷书的受书人,会对犹太人究竟有什么好处发生疑问,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样,那么神何必要选召犹太人呢?
1.犹太人有什么长处?(三1--2)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三1--2)
神特别赐给犹太人有「所应许的诸约」(弗二12),有割礼,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种礼仪,有神子民之特殊荣耀(罗九4)。这都是他们的「长处」。但保罗既证明犹太与外邦都是一样,那么犹太人的长处在什么地方?神赐割礼给他们,使他们成为「受割礼」的人,有什么益处呢?(或说有什么意义呢?)保罗自己回答他所问的:「凡事大有好处」,神不会作没有益处的事,头一样「好处」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神的圣言」就是指圣经的话,原文 logion 新约只用过四次,中文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圣言」(徒七38,来五12,彼前四11)。在徒七章三十八节所说的「圣言」显然是指旧约的话,但在来五章十二节却以福音要道为「圣言」,神把旧约圣经中的各种启示交托给犹太人,不论是律法书、诗歌、预言,都是预指救恩的。基督复活后,在以马忤斯路上向两个门徒显现,就是根据旧约讲解关乎祂自己的事。所讲解的范围包括摩西的书,众先知书和诗篇。所以旧约的记载其实和新约一样,都是说明基督是神救赎计划的主要内容。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在我们想保罗说的话也许太过严重,神何至于为着犹太人可以为祂保存圣经而兴起这个民族,然后把圣经的启示交托他们呢?其实这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圣经的价值,更是没有留意神多么看重圣经的启示。这本记述神如何开始、进行、完成祂救赎计划,并按着祂旨意施行祂计划的圣经;与神如何预备、差遣祂儿子降世,并成就祂救赎工作的事实;两者之间有密切而重要的关系。如果神只按祂的旨意成功了救赎工作,而没有一本记载祂成就其救赎计划之经过的圣经,那么世人对祂的救赎计划仍然无法考寻明白,更无法推行宣扬了。
犹太人对圣经的尊重与敬虔的态度,足够证明他们实在是最适合受委托保存神启示的一个民族。他们在完全缺乏印刷技术与科学条件的古远年代中,除了极轻微抄誊上的错误之外,保存了圣经之完整,这实在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保罗在加三章八节说:「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并没有圣经,为什么使徒说:圣经既然预先看明......就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这是否暗示在亚伯拉罕以前,已经有一本圣经的腹稿在神那里?所以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实在就是祂日后要借着祂仆人写出来的圣经。
这样说来,圣经所记的历史和教训,并非偶然记下,乃是经过神选择那些适合显明祂的旨意的事才记下来的。
犹太人除了保存圣经之外还有别的长处,就是基督由他们中间诞生,所以说救恩是出于犹太(约四22,罗九4--5),但在这里使徒只说了「第一」,没提其余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辩论暂时搁下,到了本书九章四至五节又再提起。
2.人的不信能废掉神的信么?(三3--4)
「既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三3--4)
第三节中提起两种「信」,一是人的「不信」,一是神的「信实」;上半节指人的不信,下半节指神的可信。犹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们的不信,不能使神变为不信实而不实现祂的应许。正如提后二章十三节所说:「我们纵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亏损,绝不会使神因此改变祂的信实,更不能破坏祂的旨意和救赎计划。反之,犹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传到外邦,使许多愿意信的人得着救恩,使神的信实显扬于万邦。
第四节,保罗回答他自己在第三节所发的问题上,「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断乎不能。」因为人是虚谎的,神是真实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么。人本来就是虚谎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实的神岂会因人的不信,或说因犹太人的背信,也跟着人一样地背信?断乎不会,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圣言交托了犹太人,他们即便不信,并无损神的圣言,神仍按着祂的信实,照祂圣言所应许,成就祂救赎的计划。反之,「神的圣言」既然交托给犹太人,救恩既然先出于犹太,而犹太人竟然不信神「圣言」中的主要应许,拒绝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诿他们的罪过了。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神并不会枉屈正直地责罚任何人。神的责备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责备的人都是十足该受的,因为祂原是「喜爱怜恤」,不是喜爱责备的神。本句引自诗篇五十一篇四节,是大卫犯罪之后所说的话,他承认自己所受责备是应该的。
但人虽然自己是经不起人的议论的,却喜欢议论人。甚至对全能神的作为也妄加议论。特别是人在受神责备时,常对神的作为有所议论,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议论时可以得胜,不是凭祂的权能威吓人,乃是因祂的责备是公义的。人虽然可以「议论」,却无法推翻神公义的判断。神信实的事实,很快就把人的议论显明是毫无价值的。总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这既不足掩饰人的罪过,反而显出人的虚谎。
3.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三5--8)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祂不义么?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祂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象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三5--8)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可见以下所讲,乃是当时犹太人的「常话」。五至六节的问题和第七节的问题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犹太人)的不义显明神的义,人的虚谎显出了神的真实,然则神为什么向人发怒施罪呢?人的恶倒把神的义显明出来,人对神岂不是大有功劳么,这样,他们的不信反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们的作恶实即行善了;因他们所行的虽恶,但所得效果反而是善。这样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断乎不可」,因这是那些毁谤我们的人说的。
当时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诋毁因信称义的真理。他们以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显出神的恩,就等于是作恶以成善,因多作恶反而多显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为卖耶稣的犹大辩护说,他出卖了主耶稣,虽然作恶却成全了神的救恩,为许多人得救,似乎犹大比耶稣还更好,正是出于同样的思想;这显然是曲解因信称义真理的人,加给我们的错误理论。
圣经全然反对人作恶以成善----不择手段以达到目的,神对一切作恶的人绝不宽容;因为那些作恶的人都是自愿作恶,绝不是神使他们作恶以显出神的善,这是颠倒是非的强辩。所以人仍要为他自己作的恶自己负责。事实上,神的善是绝对的善,不象人的善那样,需要比较才显出来。祂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恶来显出祂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较,也用不着人来比较,因为在人类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恶的魔鬼存在了。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因他们混乱神的真理,故意强辩以拒绝救恩,证明他们是不肯认罪悔改的人。
二.关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断(三9--20)
上文保罗答复了犹太人不认罪者的雄辩,证明犹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样的不义。在这里使徒综合了以上的论据作出结论,这结论就是: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都不能凭自己被称为义。
1.圣经的判定(三9--18)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么?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三9)
「我们」大概是指外邦人说,因使徒保罗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说话,则「他们」应当是指犹太人。上文既证明犹太人在神面前无可强辩,这样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犹太人强呢?也不是,「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所以大家都是一样,谁也不比谁强。紧接着使徒引证旧约圣经,证明世人都在罪恶之下的见解并非保罗个人的见解,圣经早已这样的判断了。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满口是咒骂苦毒;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神。」(三10--18)
这些经文是引用诗十四篇一至三节,五三篇一至三节,五篇九节,一四零篇三节,十篇七节,赛五九章七至八节,诗卅六篇一节等处所记的。不过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这些经文的精义融会贯通之后,再按照神的启示写出来。
世上虽有些看来比较好的人,但按神的标准,却连一个行善的也没有。不但外邦人中没有行善的,犹太人中也没有;因为没有人够得上神的标准。他们在寻求神的事上是无知的,不能领悟属灵的事。他们的脚步偏离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们所有人为的虔诚与宗教礼仪,都变得毫无价值。他们在信仰上偏离正路的结果,使他们在道德上也日渐败坏。他们的口像敞开的坟墓,常发出死亡的气息,败坏听的人。又藏着各样的诡计阴毒,使人受损害。他们手所作的是杀人流血的事,脚所行的是「残害暴虐的事」,且因经常行恶,使他们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们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满足,从未领略过心灵得着平安的美妙经历;因他们眼中不怕神,行事全凭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会神的旨意。
2.使徒的结论(三19--20)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三19)
所谓律法以下的人,应该是指旧约下的犹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义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犹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良心的律法」下被定罪。犹太人以为他们有神所赐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强,其实律法正好塞住他们的口,使每一个人无可分诉地伏在神审判之下。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
本节连同上节,把律法的功用深楚地指明出来。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着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贴服地承认自己是该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离罪。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样,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经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认自己在神面前是应当被咒诅的了。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赐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着得救的。正如医生的听诊器,或X光的照射设备等,它们主要的功用是要发明或证明人身体上疾病,但它们不是治疗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样证明你的罪,却不是要用律法来救你脱离罪。人在知罪之后,要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拯救----这就是神赐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问题讨论
1--8 既然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是一样的犯罪,神为什么要拣选犹太人?为什么说人的不信不能癈掉神的信?若人的恶能显明神的善,则「作恶以成善」是否合理?注意在这几节中保罗怎样回答他自己提出的问题。
9--20 这几节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第二段(一18--三20)全段的主题有什么关系?保罗引用许多旧约经文证明普世人都犯了罪有什么意义?律法的功用是什么?留心本章二十节在全段的讨论中有什么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