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二章九至十五節的詮釋與書信的釋經原則

是否聖經中的每一段經文都可以直接拿來作為今天教會和個人的生活準則?我們應如何看待聖經中前後表達不一致的甚至是前後矛盾的經文?是否新約中的書信體書卷有一些屬於它們本身的釋經原則?

  提摩太前書第2章第9至15節,是我們在討論上述問題,包括討論婦女在教會中的作用等問題時必須面對的。教牧書信一直被視為教會的教會手冊,其中的教訓對教會有很深的影響。盡管許多聖經學者把教牧書信列為“後保羅學派”的作品,認為這段經文所表達的相對保守的婦女觀不能完全代表保羅的觀點。

  如果是保羅的作品,那麽如何在加拉太書第3章第28節的在基督裏男女平等的亮光中看這段經文?提前2章12節“我不許女人講道”和林前11章5節“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是否前後矛盾?提前2章15節談到婦女在生產上得救,這一得救的教訓,是保羅前期書信中所沒有的。認為女人是罪的根源,也與羅馬書第5章第12節不同。此外,教牧書信究竟是教會手冊呢還是一封針對異端的書信?

  這些問題引起了研究者極大的興趣,就象有的研究者介紹的那樣,“(三封教牧書信)在近二十年裏成為神學、社會學甚至政治學等領域激烈爭論的話題,因為它們出現的年代正是使徒們逐漸離世,新的教會領袖正在成長的時代”,也就是說,使徒們當跑的路已經跑盡了(參提後4:7),他們不再可能對教會發表他們權威的看法,而新約的正典此時尚未形成,教會尚處於建制的階段。面對異端的侵擾,如何持守基督教的信仰?監督、長老、執事的確立,婦女在教會中應有的形象和作用,基督徒的倫理道德要求等等,都是教牧書信的中心信息。提前2章9至15節因為涉及到教會中婦女的角色問題,成為教牧書信中最重要的也是具爭議的經文之一。

  因為這段經文涉及的問題較多,本文不打算一一涉獵,僅就對這段經文的幾種有代表性的解釋作一些介紹和分析,並就與書信的釋經原則相關的問題作一點思考。

一、對提前2章9至15節的幾種不同的解釋
  1、從原文考據的角度。因為這段經文的爭論的焦點在於2章12節“我不許女人講道”,因此,有些學者通過原文字義的研究,否定了這節經文的中文和合本聖經翻譯的字面意思。認為這裏的“講道”是didasko,應譯為“教導”或“教訓”(太4:23,9:35,28:20譯作“教訓”;西3:16,羅12:7,林前4:17,提前4:11譯作“教導”)。因此這裏保羅不是不許婦女講道,而是不許她們教導人,講道是聖靈的恩賜,不能禁止。但問題是,早期教會的傳統中有百基拉教導亞波羅的先例(徒8:24-26),提多書2章3至4節鼓勵老年婦人“用善道教訓人”,而且,“教訓”或“教導”也必定包含在講道之中。僅從原文字義的角度,還不能完全彌補本節經文與林前11章5節之間的縫隙。只能說,這裏無論是“講道”還是“教導”,都不是絕對的不分時空的禁止。
  2、從早期教會的傳統和古代社會習俗的角度來看。例如駱振芳教授認為,雖然這段經文反映出男女不平等的觀念,但並非保羅本意,而是社會習俗使然。認為“提前所說的是在教會裏施教,這方面的工作在古代教會裏都是監督(主教)或長老做的,因此姊妹一般不宜去做。”巴克萊博士也指出,提前2章11至12節“是論到婦女在教會裏的地位。我們不可撇開它歷史背景去讀它,因為它的內容完全是基於寫封信時的實際情勢……我們切不要用這段經文阻擋一切婦女在教會中的侍奉;我們應謹記這段經文的猶太人與希臘人的背景。同時要找出保羅在這方面的永久性觀點,人類的這些區別已不復存在;無論是男或女,為奴的或自主的,猶太人或外邦人,皆有資格侍奉基督”。“保羅所禁止的是沒有受過良好訓練、不會沈靜學道的婦女講道,例如以弗所教會的女人…不準講道的,大概是擅職專權,看自己高過男人的那種女人。”L.T.Johnson也認為“此處禁止婦女施教和管轄男人,與猶太會堂中的崇拜相似,在那裏,婦女不發揮任何作用”。“此處的教訓狹窄地集中於婦女在公開場合教訓人的在文化上的不可接受性。她們只能在家庭中教導子女(提前2:15;參提後1:5,提多2:3)。”類似的解釋將“不許女人講道”、“一味的順服”的禁令定位在當時的以弗所教會,看到了當時以弗所教會的處境與今日我們所處時代之間距離。

  3、從異端處境的背景來理解。以弗所教會受“假教訓”影響,假教訓即1章4節“虛渺無憑的話語和無窮的家譜”,“他們禁止嫁娶,又警戒食物”(4:3),結果使某些人熱衷於虛浮的爭論(1:6)。有些學者認為,“第11至12節應從以弗所教會較特殊的異端處境去理解,作者在此表明了個人與異端相反的觀點,但又遵循當時文化的禮俗。這裏的命令是含有文化相對性的,在處境上是獨特的,所以我們若不先建立處境中的相關點,就不能以此為規範或命令。”

  提前2章9至15節中對婦女的要求,顯然與作者強烈反對的某些假教訓有關。至於這裏所反對的假教訓究竟是什麽,存在什麽樣的異端的背景?學者的意見尚有分歧。Dennis R.MacDonald認為,教牧書信的寫作是為了反對那些在小亞細亞婦女解放傳播的有關保羅的口傳的故事和傳奇,他們期盼著耶穌很快再來,並毀滅這個世界,這些傳說呼籲女性拋棄家庭,過獨身的生活。MacDonald認為,教牧書信的寫作,旨在表明,傳說中激進的保羅對保羅的形象是一個歪曲,至於警惕“世俗的語言和老婦荒謬的話”(4:7呂振中譯“凡俗的和老婦常談的荒唐傳說”)則是對婦女群體中傳播偏離真道的口傳信息的反思。

  上述兩種解釋在視角上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從當時的處境中尋找理解經文的可能性。後者更關註於重構早期教會的實際生活情境,力求更精確地把握書信寫作的目的,把握教會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使經文在處境下的理解盡量少一些主觀色彩。

  4、從普遍適用性的角度看。認為這段經文適用於更大範圍的基督教會,因此將文化上的關聯縮少到最低點。如Samuele Bacchiochi認為,從提前的整體來看,保羅寫信給提摩太的目的在3章14至15節中很清楚,是告誡他在神的家中當(dei)怎麽行,不是指提摩太個人,而是指教會中的每一個成員,也不是單指以弗所教會,而是“神的家”,“真理的柱石和根基”(3:15),因此適應於普世的教會。“文化上的關聯僅在於不以編發、黃金、珍珠和貴價的衣裳為妝飾(2:9),因為猶太人註意女性的內在美。”這裏雖然承認“編發、黃金、珍珠……”等細節的要求為文化因素,肯定了文化因素的存在,但使之減低到似有若無的地步。對“講道”禁令等引起爭議的經文不加分析地平面化地理解並接受。這種觀點,一般與作者所處的教會的現狀有關。我們知道,有相當一部分福音派教會至今仍禁止婦女講道和按立聖職,他們的依據,就是提前2章12節這節經文。但是,中國教會早已沖破了這一禁區,現已有300位以上的女牧師,從實踐上對這條禁令作出了合乎處境化要求的新的解釋。盡管如此,神學理論與釋經上的總結仍顯得滯後。

  5、來自婦女神學的反思。近二、三十年來,婦女神學與釋經學研究,為今日的聖經閱讀提供了許多新的亮光。提前2章9至15節也成為重新審視和閱讀的經文。如E.M.溫德爾從婦女神學和編修考據的角度,認為提前2章12至13節與保羅所倡導的男女平等(加3:28)的神學及他那個時代的教會實踐相矛盾。因此,提摩太前書雖然歸入保羅的名下,卻不是保羅所寫。這段經文帶有聖經的編輯過程中父權制的烙印。她指出,對聖經進行父權制編篡的另一例證是保羅那著名的閉口戒律:“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林前14:34-35)。這個戒律不幸的作用史是有名的。這種戒律在提摩太前書中,在那個主教應當為男性、女人應當閉嘴的時代的一封書信中可以再次找到。這句話很可能作為“入侵者”從這一封雖然並非保羅所作、但卻歸於他名下的書信裏跑到了林前之中,這樣就賦予了早期平等的教會結構以父權制教會機構的特征。


  婦女釋經學常常與婦女的解放聯系在一起,以其尖銳、大膽的剖析對傳統的經文詮釋形成挑戰。這是在女性意識漸趨覺醒的新的處境下,對聖經,特別是婦女有關的聖經經文的重新閱讀。溫德爾博士試圖從她的分析中,尋找這樣一種答案:即基督婦女群體為何從早期活躍的身影到日後逐漸隱遁、消失?這是一個引人深思的問題,她從提前2:12-13和林前14:34-35中似乎找到了一些蛛絲馬跡。

  以上5種詮釋,是今天我們在解釋這段經文時常常遇到的較有代表性的5種觀點。雖立場各異,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面對這段經文,大都承認其中包含著文化的因素和以弗所教會特別的背景,因此,不能不加分析和鑒別地按照“字面主義”的理解直接運用在我們今天的教會身上。

二、普遍原則與特殊教導
  釋經學者在談到與書信有關的釋經原則時說:“書信既有因事而生的成份,也有超文化的成份。在此要提醒讀者,書信中許多成分並不可以直接拿來作今天基督徒生活的模範。若一道命令是針對讀者的特殊情況而寫,這命令的字面意義就不適用於今日。雖然,有時候很容易看出這一點,有時候很難將地方性和超文化性分開。”

  超文化是指那些超越時空,直接用字面意義對我們說話的經文,這樣的例子,在書信中不難找到。如提前1章5節“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說這樣的經文是跨時空、超文化的存在,應該沒有人提出疑問。地方性是指特定的文化背景,如以弗所書6章5至9節,是論及家庭生活中主仆關系的教訓。今天奴隸制早已廢除,“肉身的主人”這一現象已不復存在。在解釋這類經文時,就須仔細斟酌,分辨其中的“精義”,避免牽強附會。

  但是,華人傳統的聖經詮釋,包括對書信的詮釋,常常不願意承認其中有“因事而生”的成分,而傾向於一概視之為應無條件絕對遵從的普遍原則。

  如倪柝聲在解釋林前11章6節“女人若不蒙著頭,就該剪了頭發;女人若以剪發、剃發為羞愧,就該蒙著頭”時,認為“今天人對聖經的兩條命令,都不遵守。今天如果有一個姊妹不蒙頭,把頭發剃得光光的,也是聽聖經的話。今天,人兩個都不作,頭發不剃,也不蒙。6節是說不蒙頭,就得剃頭;不要剃,就得蒙。蒙頭雖是小事,卻是大見證。”

  這種處理經文的方法,不僅使經文脫離其豐富的歷史文化脈絡,而且使經文理解變得平面、僵化,並帶有明顯的強制性色彩。

  三、延伸應用中必須註意的問題
  1、讓經文在背景中說話
  提前2章9至15節是否對教會中婦女事工有限制?如果不讓經文在背景下說話,則很容易得出這個結論。為了避免在延伸應用上的隨意性,必須在其背景的亮光中把握經文的主要信息。這段經文要表達的原則主要有兩點:⑴教會中的婦女要敬虔、端莊,註重善行。⑵以沈靜、順服的心學道,遠離荒謬無憑的話語。

  這是經文透過背景,傳遞給我們的信息。如果以此為婦女在教會事工中作用的限制,則是對經文相關含義的不恰當的延伸應用,使經文招致誤解,甚至在客觀上把經文推向遙遠的過去,使之無法與今日教會生活發生關聯。

  2、“合宜”的原則
  “合宜”即合情合理,相宜。這是保羅在林前11章13節中提出的,旨在說明,“蒙頭”作為服飾的一部分應與社會規範相適應。提前2章9節是對服飾上“合宜”原則的進一步闡釋。“正派衣裳”(現代中文譯本為“樸素大方的衣飾”,呂振中譯本為“雅素的打扮”)是總的原則,接下來的“編發、黃金、珍珠”等等是舉例性的,也有人狹隘地理解為敬虔的婦女不能燙發、戴金首飾。其實,服飾的“合宜”,每個朝代、每個地區都不一樣,不能照搬套用。比如今天中國的基層教會中,有的地區對在講臺上事奉的女牧師、女同工的服飾要求是不能穿裙子,只能穿長褲,以此為“正派衣裳”。但曾幾何時,婦女著褲裝曾是進步、開放的標誌。因此,每個時代、地區對“合宜”的標準會發生變化,但是以“端莊、大方”為內涵的“合宜”的原則卻始終不變。
  3、在研經上下功夫
  在運用上面兩條原則時,必須記住,解經的功夫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在這方面,務必要“殷勤不可懶惰”(羅12:9),要盡可能從歷代的聖經註釋中尋求幫助,特別要註意參照近年來聖經研究的成果。丁主教在駱振芳老師的“聖經論叢”序言中有一段話說得很好,他說:“聖經是一本難讀的書,裏面許多話有似聽不懂的方言,‘當求著能翻出來’(林前14:13),使我們不但用靈去讀,也能用悟性去讀。聖靈是怎樣幫助我們用悟性讀懂聖經的呢?通常的辦法是藉著團契,藉著教會。這教會不僅是那常在一起聚會的幾十個人或幾百個人,教會是兩千年來古今中外的信徒行列。這些信徒研讀聖經,積累了越來越多的亮光,為後世信徒照明。一個愛聖經的信徒必然珍惜先行信徒留下的財富。”

  因此,要在當代聖經研究的亮光中重新尋找其在我們時代的適切性和意義,在了解保羅的神學思想和他所處時代的習俗的語境中來把握這些教訓,同時也要在更大語境中,即福音真理對基督教婦女的意義是什麽,四福音書中主耶穌對婦女的教訓是什麽,包括舊約中上帝“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創1:27),從這些更大的語境中來領司保羅書信中有關婦女的經文對我們今天的意義。

- 金陵協和神學院 王 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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