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与古人
陈终道
 

  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一至四十八节中,多次提及“有吩咐古人的话”或“听见有话说”一类的短句。其实都是指旧约律法说的。按上文第十九节主耶稣既说“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又在第十七节说:“…就是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因此在本分段中,主耶稣多次以自己所说比古人所领受更超越时,就使许多读圣经的人感到困惑。若承认基督所说的比旧约律法所说的更超越,岂不是贬低旧约的律法,而与主上文所说的话矛盾?因而人们只敢说这一段经文是基督对旧约律法所作新的铨释。但这就是本段经文的原意吗?还是读圣经的人为解决自己难以明白的矛盾所作的解释?

  事实上,主耶稣并不是在此对旧约律法作新的解释,而是宣告祂所说的远较律法所要求于人的更超越。不论十诫或旧约律法,都不过是神给人遵守的道德标准,那只是神自己的标准的“开端”,只是神教导人认识祂那更高要求的起步。凡不确切领悟基督自己和祂所宣告的话才是律法之精义的,都难以正确了解本段经文之正意。

  由于主耶稣在本章中有两次引用了十诫(第六及第七诫),所以许多读圣经的人认为本段是主耶稣对十诫作更深一层的解释。实际上,主耶稣不是在解释十诫,而是在把教训古人的话(包括十诫),和祂自己现在要教训门徒的话作一个比较;显明祂的教训──祂对神国的真正子民在品德方面的要求,远超过神藉摩西对那些只按肉身算为神的子民的以色列人的要求。凡只把主耶稣在这里的教训,当作是旧约十诫的新解释的,就都在基本原则上误会了全段的中心思想。理由如下:

  一.凡是以为第五章二十一至四十八节这段经文只是主对十诫的新铨释,而不是表示主的要求比十诫更高的见解,都预先存有一种偏见,认为十诫既是神颁布的律法,就是完全的不能有比它更高的了!主耶稣若把律法说成比不上祂的标准,岂不是显出律法本身不完全?这种传统的偏见,完全忽略了:

  1. “十诫”和整个律法,只是神给属肉身作神选民的以色列人的道德标准,绝不是神自己的道德(圣洁)标准。就如一个大学毕业生去教小学,他所给学生考试的题目,只能显出他的学生的程度,并不代表老师本身的学识程度,他自己的学识程度是远高过他所出的试题。也不能因他的试题比他自己的学识浅,便说他的人格有双重标准。

  2. 十诫本身,已证明它们只是给人遵守的,如:第一诫“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神”和以下诫命:“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当孝敬父母”等,都显明是给人遵守的。这些诫命指明了神所不喜悦的是什么;却未完全说出神所喜欢的是什么。

  二.主耶稣在本段及下文并非单引用十诫。实际上仅引用了两次十诫,却多次引用摩西五经中的教训。基督既把十诫和律法中的一般教训混合引用,证明祂在上文所说祂来是要成全律法和先知的话。在祂的观念中,是把律法──神的话,看作一个整体而成全,并不分十诫或别的律法。

  三.律法不能改变人的生命,也不能救人脱离罪的权势。所以律法所要求于人的(人所能做到的),只限于行为,礼仪和外表。而执行律法的人也不能洞察人的肺腑心肠,难以断定人的内心。但基督是生命的救赎主,给人永生神的生命,救人脱离罪的刑罚和权势,赐圣灵永远住在人的心中,从内里改变人的生命。所以祂所要求于信徒的,不只是外表的改变,礼仪的履行,且是内心和动机的纯正。

  所以,主耶稣在这里把吩咐古人的,和自己要求于门徒的作出显明的比较:说明按属灵的生命作神国子民的人的道德标准,应远较按肉身作神子民的人更高。祂来成全律法的结果,不是叫基督徒放纵罪恶,而是要表现他们按心灵和律法的精义,在凡事上更像他们天上的父。这就是那些承受因信基督之义(腓三:9)的人所表现的“义”,远胜过文士和法利赛人只凭仪文和外表所表现的义之分别了!
 

引自《金灯台》91.7 第三十四期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