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称义之经过
一个有罪的人,如何能在神前得称为义呢?即所谓称义之人,亦往往仍不见有罪行,至公至义的神,何以称不义者为义呢?虽曰以信耶稣而称义,究其实际,信耶稣者亦有时罹于罪中,神何以仍然称他为义呢?或此称义之道,不过是名义上的事,终不能名实相副么?假若说此称义之道,不仅在于名义,亦且见诸实际,究竟此称义的地步,是如何解说,并如何成功的呢?我们可以照圣经所说,再略论此称义之道的究竟。
一、以神恩而称义(罗三24)
照以上所言,世人既皆陷于罪,无自救之力,亦无无自救之方;如此一个有罪的人,要称义于神前,是非赖神恩不可了。
(1)称义之道源于神恩 称人为义,是律法以外的举动,(罗三21)是出于神的恩,将他的义(罗三21)白白的施于人,因在人一方面既无称义之可能,慈悲的神遂大开宏恩,为世人备一称义得救的方法,此方法完全是由于神的恩,并非罪人配得的。
(2)称义之恩本乎神性 此称义之道,以神恩为渊源,其最大原因,乃以此恩亦适合神的本性。假若神不为世人备一称义得救的法,他就不是神,——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神。因为神的本性就是爱,一个爱人的神。怎能任凭世人沦亡呢?(罗五8)神的本性也是义,其最大的义行,就是为他的仇敌预备了救恩。(罗三26)他的本性也是至圣的,若按他的爱与义而言,固不能不救罪人,但按他的圣洁而言,亦决不能容纳罪人,所以神不救人则己,果欲救人必不能不为罪人特设一涤罪,脱罪,减罪的方法。可以使人赖之称义。所以这称义的救恩,不论按神诸本德的那一方面言,是不能不为人预备的。
(3)称义之功赖恩作成 因为「作工的人得了价,不算是恩典,乃是该得的。」(罗四4)若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十一9)
此称义之道,既是源于神恩,亦赖神恩成全,所以圣经特称神为我们的救主。(赛四三3,路一47,提前一15,二3,四10)且耶稣二字,亦即耶和华为拯救之义,我们顾名思义,每称耶稣,宜念耶和华为我们的救主,因为称义之道,全是由神恩而来的阿。
二、以基督而称义
以上所说,由神恩而称义,是言称义的根本。本段言以基督而称义,是指称义的门路。既有称义的根本,若无称义的门路,罪人将如何赖以称义呢?所以圣经特反复明言,罪人称义,须赖耶稣基督。
(1)在基督的宝血(罗三25五9-10) 在旧约时代,人要在神面前免除罪过,必须藉着献赎罪祭,杀牲流血方可;但此不过为基督的预表,牛羊的血,终不能叫献祭的人得以完全。(来九9)唯独基督耶稣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的献给神,他的血,始能洗去我们良心的死行,使我们可以坦然无惧的,事奉那位活神呢。(来九14)
(2)在基督的义行(罗五18) 神的律法,是永不能废除的,「天地必废,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必要成全。」如此,纵然基督为我们受死流血将我们的罪过洗涤,神的律法却依然存在;我们必须遵守神的律法,方可称义于神前。但神的律法,我们决不能完全遵守,如经上说,人决不能靠着遵守律法,得称为义,因律法不过为使人知罪而已。(罗三20)如此基督若要救我们,在神前得称为义,不但有消极方面的工夫,将我们因干犯法律而有的罪过洗除;还必须有积极方面的工夫,即将我们应守的律法代替遵守,使我们不但靠他的宝血,将自己的罪过洗除,也是赖他的义行了,完全将应守的律法,(罗五18)方能在神前得称为义哩。
三、以信心而称义(罗三22又25-31又四3-5又四11-14,五1-2)
使徒保罗论及称义之道,申明最多的就是因信称义。第一段言以神恩称义,是指称义的根本,第二段言以基督称义,是论称义的门路。本段言以信心称义,是指人一方面,如何得获救恩的方法,我们必须赖此方法,进此门路,方可有分于神称义之恩呢。
(1)信服(罗四12)是笃实相信,以神的救法,为确实可靠,而绝不怀疑之谓。(罗四20-22)可惜世有多人不信服神的救法,想自己另立个救法,就与这因信称义之道无涉了。
(2)信从(罗四12)不但对此救法,确信不疑,且是又从而欣羡切慕,不得所求,不已于心,直至个人实验此因信称义的救法而后已。
(3)信靠(罗五9)真信心不但是徒然「服从,」也是一心靠托。将自己并自己所有诸罪,皆一并交托耶稣而归依靠赖之。
(4)信纳 信纳的要义,即藉着信心承受基督赎罪的功劳,好像用手接受神的恩典似的。神的恩典虽丰盛,基督的功劳虽完备,若是人不用信心的手去接受,也是终究于他无益。所以保罗一而再的说到,我们称义是「藉」着信,(罗三25)或「因」着信(罗三28)等语,皆是说别称义的信心不但是靠托,且是确获耶稣并耶稣赎罪之功,为己所有,方能因信称义哩。
以上所说的四步,是有自然的次序,人必先信服,而后方能信从,既已信从,而后始能信靠,果能信靠,自必确获耶稣为己所有,而接纳耶稣流血赎罪的恩功了。
四、以行为而称义——(即活信心)
于上段所论,既详切明言我们称义是因着信,不因着行为,何以又言以行为得称为义呢?要知以上所言,人称义不靠「行为],是指着无信心的行为,并非与信心合而不分的行为,按保罗在本处所说的信心,即雅各书所说的行为,以得救的信心,即雅各书所说的活信心,此活信心并不是空空洞洞的,乃是见之于实行的。此即雅各书第二章二十四节所说:我们「得救是因着行为,不但是因信。]的原因。若是合此数章的精义而言,谓为有行为活信心可,谓为活信心的行为亦可,如徒然相信,而无实行,他的信心就是死的。所以不但雅各书言以行为而称义,即保罗所说的以信称义,也可换一句说:是「以活信心的行为而称义。」因为凡真有得救的信心,也必有因信而有的行为,不然他就是自欺了。
(1)信心是与行为并行(参雅二22) 凡有活信,必有善行。果有善行,必因活信,这二者是并行的。所以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雅二7)行为没有信心是假的。保罗在这几章书内屡次发明亚伯拉罕的信心,(罗四1,一25)雅各即将他的信心总起来说:「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上,不是因行为得称为义么?——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他也得称为神的朋友。这样说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二21-24)可见信心是与行为并行的。
(2)信心因着行为成全(参雅二22) 信而能行,必信上加信,因为「我们行走,必力上加力。」保罗于本书的标题所说:[这义是本于信,又皈于信」的话,正是含括着信心是因行为成全的意思,以凡愿由信而进于信的,非有实行的工夫不可,我们因信称义的信心,也是必须赖实行成全,从未见有不能实行,他的信心活泼进步者。所以说我们称义得救,也是因着行为,但这并不是说在我们的行为上无疵可指,堪以称义于神前。乃是说果然以信称义于神前,也必有义性义行,以为称义的表征。否则他的信心,他的称义,恐怕还是靠不住呢?
总而言之,我们得称为义,实根本于神的恩典。(第一段)这恩典是在耶稣基督身上,借着他生死的功能,所显明施行的。(第二段)神既由耶稣预备了称义的门路,人还必须用信心接纳,方能在自己身上有效力。(第三段)果能有活信心,靠赖基督而称义,也必有义性义行,以为活信心的表征,并为活信进步成全的妙能。(第四段)如此说来,罪人称义实在是由神恩,靠耶稣,凭着活信心而成功的。此中的要义,大非语言听能形容。我们只得以此欣谢神恩不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