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神的主权


我们可以将神的主权定义为祂对其至高权威(见前一章)的使用。祂是至高之神,天地之主,远无穷尽地高高凌驾于最高等的受造物之上。神不受任何控制,不受任何影响,完全自主自立;神随心所欲地行事,且只做祂想做的,也总是做祂想做的。神从未受挫,也从不受阻,正如祂自己所声明的:“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祂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无人能拦住祂手”(但4:35)。神的主权意味着祂无论在名分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神,祂坐在统管宇宙的宝座上,指引万事,“照祂的旨意”(弗1:11)行万事。

已故的司布真在阐述马太福音20章15节的讲章中说得真对:

“再没有比神的主权这个属性更让神的儿女大得安慰的了;他们在最糟糕的逆境和最严峻的试炼中都坚信神出于祂的主权定下了这一切的苦难,也出于祂的主权否决了他们的私意,亦必会出于祂的主权使他们全然成圣。没有比这教义更值得神的儿女为之竭力争辩的了——他们的主统管万有;神是君王,主宰祂手中一切的工作;神身居宝座,而且完全有权坐此宝座。无限的耶和华神拥有绝对的主权,此教义伟大绝伦、确凿无疑,然而,却没有什么比这个教义更令世人恨恶,没有什么比这个真理更遭人嘲弄的了。人最不愿意神坐在宝座上,他们宁可神在工作室中美化世界、创造星辰;或在救济院里发放赈济,施与恩惠;或支撑大地、托住天柱;或点亮天灯,掌管波涛汹涌的海洋。一旦神登上宝座,被造物就开始咬牙切齿。然而,我们所传扬的正是这位坐在宝座上统管万有的神,祂有权对祂所拥有的一切任意而行,对所造之物随意安排,并不用征求他们的意见。正因为我们传扬这样一位神,人们咒骂不满,闭耳不闻,因为他们不喜欢坐在宝座上统管万有的神,但这样的神正是我们喜爱传扬的,也是我们所信靠的。”

“耶和华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处,都随自己的意旨而行”(诗135:6)。读者啊,这就是圣经所启示的至尊之君,祂威严无比,能力无限,不受任何外因影响。然而,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似乎连最“正统”的基督徒都害怕承认神这些恰如其分的属性。他们说坚持强调神的主权就意味着否定人的责任;但事实上,人的责任是以神的主权为基础的,也是神的主权的产物。

“然而,我们的神在天上:都随自己的意旨行事”(诗115:3)。神按自己看为最合适的,主权地选择将每个被造物置于其指定之处。祂创造了天使:使一些有堕落的可能,另一些则永不改变(即永不会堕落)(提前5:21),且让基督做他们的头(西2:10)。我们注意到犯罪的和不犯罪的天使均是神所创造的(彼后2:5),神虽然预见到他们会堕落,却仍旧给了他们可变的本性,使其有堕落的可能,并容忍他们堕落,尽管并不是神让他们犯罪的。

同样,神也主权地将亚当置于伊甸园内,使其有堕落的可能。倘若神愿意,祂可以让亚当永不改变,就如那些永不堕落的天使的地位一样稳固,也如在基督里的圣徒的地位一样稳定不变。然而恰恰相反,神选择将亚当置于伊甸园中,赋予他被造物的责任,并以此为准绳,亚当堕落与否完全取决于他是否负起责任,顺服造物主。他要根据造物主颁布的律法向神负责。他被置于最有利的条件下受试验,看他能否在万物尽皆美善时承担起这责任。

神并非因为祂应该让亚当成为有堕落可能、自负责任的被造物,才这样做。不,只是因为是神如此做,所以合适。神并非由于应该让受造之物存在才创造他们,好象他有任何创造的义务似的。事实上,只因为神如此创造了,所以恰当。神有绝对的主权,祂的旨意至高无上。神不受任何“应该”的约束,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凡祂所做的尽都合适。那些质疑神的主权的叛逆者有祸了:“祸哉,那与造他的主争论的,他不过是地上瓦片中的一块瓦片。泥土岂可对抟弄他的说,你作什么呢”(赛45:9)?

[同样地,主耶和华也出于祂的主权,让以色列人有堕落的可能,出埃及记19、20和24章充分明白地证实了这点。神将以色列人放在行为之约下,并赐给他们一些律法,全民族能否蒙福决定于他们是否遵行这些典章。但以色列却是硬着颈项、心未受割礼之民。他们背叛耶和华,离弃祂的律法,转向假神,背逆叛道。结果,神的审判临到他们,他们被交于敌人之手,分散到世界各地,直至今日仍因神的不悦而承受重压。]

神行使其至高的主权,让撒但和他的天使、亚当、以色列人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神的主权丝毫没有剥夺受造之物应尽的责任。神正是通过行使主权,让他们有堕落的可能,并负起,按祂认为适当的责任。神通过这样行使主权,显明自己是掌管万有的神。因此,神的主权和受造物的责任彼此完全协调一致。许多人愚蠢地认为不可能知道神的主权终于何处,受造物的责任又始于何处。其实,受造之物的责任开始于造物主的预定,界定其范围。至于神的主权,它从无界限,也永无“终止”。

让我们进一步证明受造物的责任是以神的主权为基础的。圣经记载了许多事情,只因为是神所命令的,就算是对的。倘若神未曾命令,就算是错的!亚当有何权利“吃”伊甸园中的果子呢?要不是神许可,他就是贼了!要不是神授权,以色列人有何权利向埃及人“借”首饰和衣裳呢?(出3:22)要不是神命令,以色列人有何权利宰杀那么多羊羔为祭物呢?要不是神吩咐,以色列人有何权利赶尽杀绝一切迦南人呢?要不是神规定,丈夫有何权利要求妻子顺服呢?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由此可见,人的责任是以神的主权为基础的。

另有一例说明神如何行使祂绝对的主权。神将祂的选民放在与亚当和以色列不同的地位上。祂选民的地位是无条件的,绝无堕落的可能。在永约中,耶稣被指定为他们之首,为他们承担责任,成就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的永远的义。神让基督有继续持守公义或堕落的可能,祂“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基督虽然与众人一样都在律法之下,但却与他们有天壤之别:众人都失败了,不能守全律法,而唯独基督没有失败,也不可能失败。那么,是谁将基督置于有条件的地位上的呢?是三位一体的神。神出于主权的旨意指派祂,出于主权的爱差遣祂,出于主权的权柄分派祂做神的工。

神给中保基督定了些条件。祂要有罪身的形状(罗8:3);祂要将律法显为大并使之受尊重;祂要在木头上亲身担当神所有子民的一切罪;祂要替他们完全赎罪;祂要忍受神倾泻的忿怒;祂要死去且被埋葬;神应许祂在完成这些条件之后可以得奖赏(以赛亚书53:10-12)。祂将要在众弟兄中做头生的;祂将拥有一群子民分享祂的荣耀。因为基督满足了这些条件,祂的名永当称颂!为此,父神郑重地起誓保证,祂必保守并祝福一切由基督——祂降世为人的儿子——做中保的人,历世历代直到永永远远。因为基督代替了他们的位置,所以他们如今可以分享祂的福份:基督的义是他们的,基督在神前的地位是他们的,基督的生命也是他们的。他们不必满足任何条件,不必履行任何义务来获取这些永远的福份。“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希10:14)。

综上所述,神通过对待受造物的不同方式,清清楚楚地将祂的主权公诸于众。祂将部分天使、亚当、以色列人放在有条件的、有可能堕落的地位上,他们能否继续蒙福取决于他们对神是否顺服忠实。然而,与此截然相反,神与“这小群”(路12:32)立约,在祂的计划中和祂的儿子里,他们的地位是无条件、不改变的,绝无堕落的可能,他们蒙福是基于基督为他们所做的:“神坚固的根基立住了。上面有这印记说,主认识谁是祂的人”(提后2:19)。神的选民所站立的根基坚固完整,不需加添,也不可减少(传3:14)。神在此至高辉煌地彰显出祂绝对的主权,祂确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