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表明基督不是为所有人死的十六个论据

第七章 基于“满足”一词含义的一个论据


论据十三 在论到基督之死的内容时,圣经的确没有使用满足一词;但这词所指的含义,即当说到基督的死时,新约圣经常常运用“债务者对债权者完全的偿还”这思想。


就我们的情形来说,我们都欠神的债,因为我们没有持守祂的诫命。需要对我们罪作出偿还的满足就是死——“罪的工价就是死”(罗马书6:23)。神的律法是我们的控告者,启示着神的公义和真理;我们被判为律法的违背者,因此当受死。只有基督偿还我们的债,以此满足神的公义,救恩才是可能的。祂的死被称为“供物”(以弗所书5:2)和“挽回祭”(约翰一书2:2);供物一词指的是赎罪的祭或还清人罪债的祭,挽回祭指的是使被冒犯之公义得满足的供物。因此,我们可以正确地使用满足一词来表达基督之死的意义。


如果基督确实借着祂的死为某些人满足了神的公义,那么神现在就必定会全然悦纳他们。神是公义的,祂不会要求任何第二次的代价。这样说来,如果基督为所有人而死,怎么可能还有这么多人在神律法的定罪之下被称为罪人而活着并作为罪人而去死呢?让那些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去自圆其说吧!我们要说的是,只有那些真正在今生中得免除罪债的人,才是基督为之而满足神公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