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表明基督不是为所有人死的十六个论据
第三章 基于基督作为性质的两个论据
论据六 圣经许多经文说到主耶稣基督为他人担当刑罚,替他们而死;例如:
祂为我们死 ……罗马书5:8
祂为我们受咒诅……加拉太书3:13
祂替我们成为罪 ……哥林多后书5:21
这些说法清楚表明,基督替别人行了某事。
如果祂为其它人而死,我们必然得出结论,所有祂替代的人现在必定脱离神的忿怒和审判(神出于公义不能既惩罚基督又惩罚祂所替代的人)。然而十分清楚,并非所有的人都脱离神的震怒(参见约翰福音3:36)。所以基督不可能替代所有的人。
如果有人仍要坚持基督替代所有的人而死,那我们就必须下这样的结论,祂的死并不是一个足够完美的献祭,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从罪和审判中得救!
的确,如果基督确实替所有人死的话,那么或者祂为他们一切的罪而献自己为祭(在这种情形下,所有人都得救),或者这祭只是为他们的一些罪(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因为仍有一些罪存留)。这两种说法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章所看到的一样。所以十分清楚,我们必不可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七
圣经把耶稣基督已成就的作为的性质描述为中保和祭司的作为:祂作了新约的中保”(希伯来书9:15)。祂借着成为那些祂带向神的人的祭司而作为中保行事。耶稣基督并不是每个人的祭司,这从我们的经验中就可明显看出,同时圣经也清楚地表明了这点;关于这方面,我们已在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讨论过。